《⼈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
制定《⼈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的在于规范庭前会议的适⽤,解决与审判有关的程序性事项,提升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实现庭审实质化,深⼊推进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庭前会议规程》共计27条,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功能、适⽤范围、基本规程、主要内容、效⼒以及与庭审的衔接⽅式等。
⼀、明确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青岛金沙滩
1.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申请和异议,确保庭审集中审理、持续审理。庭前会议中,⼈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有关回避、出庭证⼈名单、⾮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在公诉⽅提起指控之后,辩护⽅可能提出各种程序性申请和异议,例如申请回避,申请特定证⼈出庭,申请排除⾮法证据,或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对于上述申请或者异议,通过庭前会议集中解决,可避免庭审中断。
删除的好友如何回来2.组织证据展⽰,明确事实、证据争点,确保庭审充分审理、⾼效审理。庭前会议中,⼈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展⽰证据,归纳控辩双⽅争议焦点。由于控辩双⽅的争点在庭审前就已经初步明确,法庭就可以围绕上述争议问题组织控辩双⽅积极举证、质证和辩论,突出庭审调查的针对性,提⾼庭审辩论的充分性,确保庭审的成效。
3.庭前会议不能弱化庭审,更不能取代庭审。⼈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作。该条明确了庭前会议召开⽬的是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作,因此庭前会议可以进⾏证据展⽰,但不能以证据展⽰取代庭审举证和质证;可以整理事实和证据争点,⽬的是为了突出庭审重点,确保庭审质效,不能弱化和取代庭审调查、辩论等。
⼆、明确庭前会议的适⽤范围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涉及多个罪名、多起事实或者多名被告⼈的⿊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庭审的事实、证据调查⼯作量较⼤,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整理事实、证据争点。通过庭前会议有效区分存在争议和⽆争议的事实、证据,能够确保庭审更具针对性,⼤幅度提⾼庭审效率。
2.社会影响重⼤,舆论⼴泛关注的案件。⼀些案件事实并不复杂,当事⼈争议也不⼤,但案件本⾝由于当事⼈⾝份、案件后果等因素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此类案件通常需要制定周密的庭审预案,因此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听取相关当事⼈等的意见,确保庭审顺利进⾏,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时充分发挥庭审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3.控辩双⽅对事实证据存在较⼤争议的案件。此类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可以听取控辩双⽅对事实证据的意见,整理案件争议焦点,另⼀⽅⾯控辩双⽅经过庭前会议初次交锋,互相明了对⽅观点,
中国好声音学员歌曲也能在庭前会议后为庭审辩论做好充分准备,实现控辩双⽅平等、有效对抗,有利于提⾼庭审质量。
cf 雷神4.当事⼈提出的申请或者异议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列举了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员回避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情形。如果控辩双⽅对上述事项存在较⼤争议并提出异议,⼈民法院可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妥善解决争议,避免庭审被迫中断。
三、明确庭前会议的基本规程
1.关于庭前会议的启动。《庭前会议规程》除规定4类案件⼈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外,还规定控辩双⽅可以申请⼈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当然,控辩双⽅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不会导致庭前会议的必然召开,⼈民法院对控辩双⽅的申请要予以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则召开庭前会议,没有必要的则⽆需召开,但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
2.关于庭前会议的召开⽅式。庭前会议⼀般不公开进⾏。同时,考虑到部分案件庭前会议可能仅解决回避、管辖、不公开审理等争议较为简单的程序性问题,当事⼈、辩护⼈等可能⼀时不在当地,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视频会议等⽅式进⾏。在不影响庭前会议质量的情况下,⼈民法院采⽤灵活⽅式召开庭前会议,既⽅便诉讼,⼜能提⾼诉讼效率。
3.关于庭前会议的主持⼈员。庭前会议⼀般由承办法官主持。同时,考虑到合议庭还有其他成员,且
合议庭共同对案件负责,在承办法官有特殊情况不能主持的情况下,规定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规程》还规定,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该条规定与《最⾼⼈民法院关于完善⼈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意见》第⼗六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是⼀致的。
4.关于庭前会议的参与⼈员。《庭前会议规程》规定,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参加庭前会议;同时,基于保护被告⼈权益,形成控辩双⽅平等对抗,以及⼈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要求,公诉⼈、辩护⼈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关于被告⼈参加庭前会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先,有多名被告⼈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串供,特别是庭前会议中,涉及被告⼈⼝供的场合(包括对审前⼝供的异议及⾮法⼝供的排除),可参照庭审程序,分别组织被告⼈逐⼀参加庭前会议;其次,被告⼈不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应当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意见,注意保障被告⼈诉讼权利。
5.关于庭前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作为庭前准备程序,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召开,是其应有之意。此外,⼈民法院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四、明确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考研英语词汇书推荐
1.处理程序性事项。《庭前会议规程》明确了庭前会议对⼗项程序性事项处理的效⼒,即:对于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控辩双⽅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庭前会议规程》分别规定了对上述程序性事项的具体处理⽅式。
2.组织展⽰证据。在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决定在庭审中出⽰的证据,⼈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展⽰证据,听取控辩双⽅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归纳存在争议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在庭前会议中展⽰证据时应注意三⽅⾯问题:⾸先,不能以证据展⽰取代庭审举证、质证,故在庭前会议展⽰证据时,不主张详细宣读证据内容,控辩双⽅可采取对证据证明事项予以简要概括说明等⽅式,听取对⽅意见。其次,对于控辩双⽅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以实现通过证据展⽰简化庭审的⽬的。第三,⼈民法院组织展⽰证据的,⼀般应当通知被告⼈到场,听取被告⼈意见;如果被告⼈不到场,辩护⼈要在召开庭前会议前采取适当⽅式听取被告⼈意见;如有必要,在庭前会议结束后,应将证据展⽰的情况告知被告⼈,确保被告⼈对证据的知情权和质证权。
3.整理事实和证据争点。⼈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归纳控辩双⽅的争议焦点,明确法庭调查的⽅式和重点。通过证据展⽰,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归纳争议的焦点。对于控辩双⽅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简化举证、质证,简化质证并⾮不质证。对于控辩双⽅存在争议的证据,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4.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对于被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调解。在庭前以调解⽅式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能有效促使被告⼈、被害⼈达成和解,使被害⼈尽早得到赔偿。
5.选择审理程序。司法实践中,控辩双⽅通过庭前会议展⽰证据、发表意见后,被告⼈经过对相关证据的分析评估后,可能会⾃愿认罪认罚,对此,⼈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适⽤普通程序审理,对案件进⾏繁简分流。也就是说,对于被告⼈在庭前会议前不认罪,在庭前会议中⼜认罪的案件,⼈民法院核实被告⼈认罪的⾃愿性和真实性后,可以依法适⽤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6.建议撤回起诉。为防⽌“事实不清、证据不⾜”的案件轻易进⼊审判程序,对于不符合开庭要求的案件有必要进⾏相应的分流处理,切实发挥庭前准备程序的过滤功能。根据《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的意见》要求,《庭前会议规程》规定:⼈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的案件,可以建议⼈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该规定,主要考虑到有时经过控辩双⽅出⽰证据并发表意见后,⼈民法院会发现案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此时若不建议⼈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径直进⾏庭审,⼀⽅⾯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另⼀⽅⾯也不利于被告⼈特别是被羁押被告⼈的⼈权保障。
京东查询订单五、明确庭前会议的效⼒以及与庭审的衔接⽅式
1.⼈民法院在庭前会议可以决定的事项。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例如申请回避、提出管
辖权异议、对出庭证⼈名单提出异议等,⼈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处理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控辩双⽅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2.控辩双⽅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相关问题进⾏协商并作出合意决定。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不仅可以向审判⼈员反映情况,发表意见,⽽且可以积极地协商解决相应的争议问题。如,对于被告⼈及其辩护⼈提出的⾮法证据排除申请,⼈民法院不能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决定,但控辩双⽅可以对此交换意见,经过控辩双⽅出⽰证据、进⾏协商,可以作出合意决定,被告⼈及其辩护⼈可以选择撤回申请,公诉⼈也可以选择不将该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同时,控辩双⽅可以协商决定事实证据争点,明确有争议的证据和没有争议的证据,进⽽确定庭审调查的重点。
3.庭前会议处理结果的拘束⼒。《庭前会议规程》规定,要通过在庭审中宣读庭前会议报告,确定庭前会议处理事项的拘束⼒。⾸先,对于庭前会议处理的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控辩双⽅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其次,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控辩双⽅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般不再对有关事项进⾏处理。第三,对于未达成⼀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
(作者单位:最⾼⼈民法院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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