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伪造法律文书案例
法官伪造法律文书案例
抗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邓,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大专文化,原洋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住陕西省洋县洋州镇北环路43号。2022年6月2日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由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3月23日被留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5月18日被留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1日作出(2022)留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未上诉,原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1月12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刑申抗(2022)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出庭白领女装
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邓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2022年2月,被告人邓受朋友委托答应帮忙处理洋县黄安镇何家村村民华与陈(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并要求华到洋县人民法院立案。
2022年2月10日,华持身份证、结婚证到被告人邓,邓告知华离婚需要有离婚协议。2022年2月18日,华持被告人邓要求携带的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洋县人民法院立案后,该离婚案件由被告人邓办理。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没有通知被告陈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诉,也没有通知原、被告双方调解和开庭审理,即伪造了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笔录,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了证据。2月19日,邓安排书记员梁将其伪造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笔录重新抄写了一份,并根据该庭审笔录伪造了(2022)洋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后将调解书送达给原告华其中一方。同年3月梁将华诉陈离婚案件归档时,邓又安排梁在庭审笔录和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上代被告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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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5日,华和本村村民何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照农村习俗摆酒席举行婚礼,此时陈亲属才得知,法院已准许华和陈离婚。后陈亲属以法院没有通知陈及监护人参加诉讼,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准许华与陈离婚,以法院处理案件不公为由有关部门。被告人邓违法处理华与陈离婚事件发生后,邓于2022年2月26日收回华手中的(2022)洋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又伪造了(2022)洋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华撤回诉讼,并将未经签发的裁定书私自加盖了洋县人民法院公章后送达华与陈父亲陈甲,造成陈及其亲属对被告人邓违法处理案件行为不满,多次法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二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邓供述,证实2022年2月被告人受洋县住建局何先柱说情答应帮忙处理华与陈离婚案件。在办理该离婚案件过程中徇私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伪造庭审笔录,之后为完善庭审程序,让书记员梁将该庭审笔录重新抄写一份,并让梁制作了该案调解书,将该调解书送达给华,并由梁代陈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华与他人摆酒席举行结婚仪式事发后,他又让梁起草了一份民事撤诉裁定书,且在没有领导签发的情况下将该裁定书送达给华以及陈亲属的事实。
证人梁证言,证实了其未参加庭审,也未见过原、被告的情况下,根据邓要求抄写了离婚案件庭审笔录,又根据邓口述起草了调解书,并将制作好的调解书及填写好的送达回证一起交给了邓。后在归档时发现庭审笔录及送达回证上没有被告陈签字,按邓要求,自己在庭审笔录、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上代签陈名字及2022年春节过后邓让她起草了一份准予华撤诉裁定书,该裁定书在未经签发的情况下由其打印并盖好公章后交给了邓事实。
证人朱证言,证实了华诉陈离婚案件立案后,该离婚案件由被告人邓办理。并证实立案庭的法官每月有办案任务,立案庭七名法官只有梁其中一个书记员的事实。
5、证人陈证言,证实其自2004年至2022年11月一直在陕西华阴市荣复军人第二医院接受,2022年其妻华曾去看过他,两人一起写过离婚协议。但华在法院起诉离婚时,自己没有回来,也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事实。
6、证人陈中文的证言,证实其子陈因患精神病自2004年一直在陕西华阴市接受,其儿媳妇华和陈离婚之事自己不知情,并证实因对法院办理其子离婚之事不满而到洋县法院反映情况的事实。
7、证人陈乙的证言,证实其哥哥陈因患精神病自2004年至2022年11月一直在华阴市荣复军人第二医院。华起诉陈离婚,在法院审理时陈没有回来,其父母不知情,他们都没有参加庭审活动。2022年2月,他们才看到洋县法院准予华和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并因此到洋县法院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的事实。
8、证人潘证言,证实洋县法院(2022)洋民初字第384号案件中的离婚协议书是自己于2022年2月在华阴法律服务所为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写的,当时那个男的穿着、说话和正常人都不太一样的事实。
9、证人王、丁证言,证实陈自2004年至2022年11月10日一直在陕西华阴市荣复军人第二医院接受期间,陈未离开过医院及医院有严格的病人请假制度的事实。
10、证人华证言,证实自己和陈家庭情况以及陈患精神病的经过,并证实自己2022年2月向洋县法院起诉同陈离婚,主审法官是邓事实。
再审请求情况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留坝县人民法院在庭审后对邓5月20日的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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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询问,并收集其自书的认罪悔罪书两份,期间未通知检察人员到场,也未告知检察人员存在此项证据,违反了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程序性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其次,留坝县人民法院在收集邓认罪悔罪书后,未经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就予以采纳,并作为对邓从轻处罚的依据,违反了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据以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故原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据以量刑的证据不确实的情形,导致量刑不当。原审被告人邓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维持原判。
骂人的话 越毒越好辩护人提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被告人邓书写悔过书的原因在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过,建议法庭综合考虑全案,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邓犯罪事实是清楚的、正确的。本案庭审中,抗诉机关、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17组证据经庭审质证,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密云旅游景点大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邓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伪造庭审笔录及裁判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依法惩处;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邓罪名和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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