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体育舞蹈运动的开展,加强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和社体中心有关体育舞蹈运动的管理条例,结合体育舞蹈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教练员(教师)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教练员(教师)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等级设国家级(国家级中又分国家A、B、C三等)、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三条《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部署指导下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及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管理下,成立教练员(教师)委员会。教练员(教师)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任免。每五年根据其在教练员(教师)委员会所做的成绩进行换届。
第五条教练员(教师)委员会委员资格:教练员(教师)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国际级、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和职业组既参加国内外比赛又长期坚持教学训练的成员。所有教练员(教师)委员会成员必须热爱体育舞蹈教育事业,愿意进行体育舞蹈多方面科研,能认真完成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所指派的任务。
第六条教练员(教师)委员会在执行《管理办法》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国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体育舞蹈专业技术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
(三)负责制定体育舞蹈多年训练的计划纲要
(四)负责制定和修改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五)负责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培训、考核、评审和其它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技术等级的金星二级进行定期的修改和编排
(七)负责举办全国优秀教练员(教师)的交流会(可利用全国大规模比赛期间进行或按行政区域进行分片交流,然后汇总)
(八)负责指导地方对一级和一级以下的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体育舞蹈一级和一级以下的教练员(教师)发展计划
(二) 负责体育舞蹈一级和一级以下教练员(教师)的培训、考核、审批及其它管理工作(三)负责推荐和申报体育舞蹈国家级教练员(教师)的人选名单和材料
第八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体育舞蹈联合会(未成立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地区可委托相关部门代行职能,下同)负责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 的管理工作,并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培训
第九条申请授予体育舞蹈各级教练员(教师)称号者,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凡开展体育舞蹈活动的地区和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权限,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各类业务培训。
第十条业务培训的内容必须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制定的培训大纲要求设置。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班的师资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选派。一、二、三级培训班师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体育舞蹈运动协会从一级以上教练员(教师)中选派。
第十一条国家级(A、B、C、等)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理论、专业技术、教学实践和外语。一、二、三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理论、专业技术和教学实践。
第十二条国家级A、B、 C 等的教练员(教师)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参加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组织的业务提高培训以及考核,根据最新的考试成绩重新确定等级。未参加提高培训者,则视其情况予以降为一级处理。教练员(教师)的级别称号也将带入国家级裁判等级申报与批准中,即报批相应等级裁判必须先具备相应等级的教练员(教师)证书。
第十三条技术培训内容:参见《全国体育舞蹈等级培训大纲》。三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铜牌、银牌级动作;二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银、金牌动作;一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金牌、金星一级动作;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金星一级和金星二级动作。
第四章申请
第十四条凡申请授予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专业技术等级称号者必须参加并通过相应
级别的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达标,教学经历一年以上者,通过参加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培训
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申请。具体情况:凡申请三级教练员(教师)等级的必须持有钢、银牌技术等级证书,并从事教学一年以上;凡申请二级教练员(教师)等级的必须持有金牌级(或以上) 技术等级证书,并
从事体育舞蹈教学一年以上;凡申请一级教练员(教师)等级的必须持有金星一级(或以上)等级证书,并从事体育舞蹈教学一年以上;凡申请国家级(A、B、C等)等级的必须持有金星二级等级证书。
国际标准舞包括第十五条凡申请高一级别的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专业技术等级称号者必须具备低一级别的专业技术等级资格。
第十六条具备体育舞蹈职业组两年以上经历的选手,可直接参加国家级教练员(教师)的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可申请国家级教练员(教师)的称号;具备体育舞蹈甲组选手经历并进入到决赛两年者,可直接参加一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可申请一级教练员(教师)的称号。
第十七条申请体育舞蹈各级教练员(教师)称号者均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舞蹈
协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五章考核
第十八条具体考试内容:分技术表演、理论问答、教学三部分。技术表演:为相应等级的规定动作;理论问答:为摩登舞中包括脚位、脚法、准线、转动度、升降、反身动作、倾斜等,拉丁舞包括脚位、脚法、所用动作、转动度;教学部分包括基本教法与基本教学手段,双人配合的教学法。
第十九条考试形式:所有舞种与等级,技术表演应按《等级标准》要求,由双人配合完成。所有级别当然考试,女生要求与男士表演完后,再单独进行男士步伐的表演。
第二十条考场要求:在考试进行中,除考官和考生,以及音响操作者,其他任何人不许留在场内
第二十一条外语和论文考核要求:仅针对国家级(A、B、C 等)教练员(教师)的考核。具体要求:国家级(A、B、C等)教练员(教师)必须说出每个规定动作的英文术语。英语的熟练程度将会成为A、B、C、三等定级的分数之一。
第六章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可根据申报的情况按《管理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由体育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级教练员(教师)评审委员会人数为7-11人[评审员来自教练员(教师) 委员会],一、二、三级教练员(教师)评审委员会人数为5-7人。如有国际考官资格的评审员,则只需其本人一人进行技术和理论考核,外加监考官。
第二十三条有关国家级教练员(教师)的A、B、C三等级的划分,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监考官、主考官等依据考试的技术表演、教学实践、理论知识问答、英语、书面考试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确定级别。平均分76分-79分,技术表演不低于70分者为C级;平均分为80-86分,技术表演分不低于78分者为
B级,平均分为86 分以上,技术表演分不低于80分者为A级(技术表演的评判方法参照裁判法,问题回答、教学实践、英语书面考试的评判标准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国家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地方体育舞蹈协会负责一、二、三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专业等级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国家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一、二、三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证书、证章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分级进行日常管理,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建立档案,做好教练员(教师)的表彰、奖惩、晋级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优秀教练员(教师)的考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学生(包括本人)参赛成绩,技术等级推行、体育舞蹈的科研、完成协会指派任务的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应按《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主管部门的委托积极开展体育舞蹈的各项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接受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练员(教师)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及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解释。
体育舞蹈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舞蹈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舞蹈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试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对体育舞蹈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舞蹈协会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参加体育舞蹈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协助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体育舞蹈裁判法和规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体育舞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舞蹈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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