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7.03.21
好听的英语歌【字 号】津高法发〔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3.2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国防公开课观后感【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高法发〔2017〕5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美图秀秀照片拼图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1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漆黑的特快列车(终点)
  一、全面推进快速审判机制有效运行
  1.明确案件的繁简分流标准。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结合本院实际情况,针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制定和完善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
  2.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立案庭应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甄别与分流,根据分流标准,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以及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通过建立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的会商沟通机制,并按照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实现案件的合理分流和程序转换。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网上立案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立案工作效率。
  3.充分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大力推动小额诉讼程序在全市法院的全面均衡适用;研究确定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
  4.创新和推广刑事速裁工作机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落实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程序反转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与配合,探索在看守所等场所内建立速裁办公区,推动案件信息共享,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
  5.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行政速裁指导意见,明确适用行政速裁程序的案
件范围,简化行政速裁案件审理程序。
  二、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与创新
  6.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促进庭审实质化和优质化。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庭审准备和工作分流功能,制定庭前会议适用的指导意见,明确适用案件范围、会议主持人、会议任务及召开程序等内容。通过庭前会议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根据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减轻庭审负担,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
  7.推进民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庭审中可直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二审案件应围绕诉讼各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避免二审与一审在庭审内容上的不必要重复。
速度与激情8哪年上映的你的一字一句犹如刀疤划心上  8.探索刑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并推广通过提前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并在开庭日庭审前一次性送达全部诉讼材料,继而正式开庭的“直接到庭”审理模式,推进刑事速裁案件庭审方式改革;根据最高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要求,制定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标准,探索简化庭审程序。
  9.探索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10.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11.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类型相同或一方当事人相同等情况下,鼓励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进行连续审理。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实行集中立案、批量移送、统一排期、集中开庭的集约化审理模式。
  12.促进当庭宣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经讨论一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
  13.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开庭与合议方式改革。加快推广使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合议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笔录;全面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探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三、着力推广专业化审判
  14.强化专业化审判组织的建设。根据各类案件受理情况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分工,有针对性地建立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化合议庭(审判庭),深入研究与总结类型化案件的审判规律,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程度。
  15.加强专业化审判人员的选任和管理。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加强对专业化审判人员的培训,重点开展以问题为导向的特项目培训课程;加强对审判业务骨干的培养,逐步建立全市法院专业化审判人才库,有计划地聘请人才库人员担任法官学院教官。
  16.大力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逐步制定和完善各类案件审理流程、审查重点和法律适用的司法标准化文件,形成完整的各类审判业务的司法标准化体系。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