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后认罪认罚怎么办?
庭后认罪认罚怎么办?
有些被告人在庭审结束之后,才向法官和检察官表示认罪认罚。时间是晚了一点,但我们仍然要表示欢迎,只是具体程序应该怎么走,目前的规范文件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认罪认罚主要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并签署具结书,开庭审理的时候进行核实确认。当然有些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转变得晚一点,直到庭审才明确表示认罪认罚,此时庭审正在进行,控辩审三方具在,也可以当场予以确认。
庭后再来认罪认罚的最大问题是核实程序已经走完了,缺少了庭审的正式场合。虽然可能就是在法庭表示的认罪认罚,但是人可能都不齐整了—因为庭都结束了,人民陪审员已经先走了,承担法律援助的辩护人也已经离开法庭了。
即使法官、检察官和被告人都在这个法庭,这也不能叫审判了。
这时候,既然被告人还是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态度,而且也尚未判决,尤其是就在法庭里,检察官和法官都在的情况下,我们似乎应该干点什么来接受这个态度的转变,只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干。那我就尝试着探讨一下有关的程序问题。
1.拿具结书来让被告人签行不行?
答案是:不行。
因为辩护人不在。具结书一般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应该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只有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不用签署具结书。
但是只要是签具结书,程序就应该完整,就应该有见证人。目前被告人有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如果签具结书,就应该让辩护人回来见证。
也有人说,既然法官在场,而且就在庄严的法庭上,也有监控录像的记录,为什么一定非要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见证?
理由就是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这就是程序正义。法官再公正也不可能代行辩护人的职责,因为这将违背审判的中立性原则。就像法官不能代行指控职责一样,法官也不能代行辩护职责。
法官只能在控辩双方博弈之后,在双方的见证下中立地进行审判,这样才能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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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代行辩护人职责进行见证,然后辩护人对这个见证有意见,那他要到哪里说理去?
而且话说回来,既然之前没有认罪认罚,肯定不可能是独任审判,那就意味着这个案件的审判组织应该是合议庭,法官虽然是核心,也不能代替合议庭。
怎么查高考分数既然合议人员都不全,那就更不存在履行审判功能的问题了。
所以,如果这个时候想签署具结书也可以,唯一的办法就是把辩护人叫回来,在其见证下签署。2.签署具结书之后要不要二次开庭?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要回答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具结书可否不经审判直接确认?
好像是不行,因为刑事诉讼法要求在开庭的时候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就在法官眼皮子底下签署的具结书,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还有什么审查的必要呢?被告人就是同时当着检察官和法官的面认罪认罚的,其自愿性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呢?
就像前文提到的,这里的法官虽然是职业的,但是他不能代替合议庭进行审判,甚至即使合议庭就在那也不是审判,因为没有正式的法庭的记录,并履行正式的审判程序,仍然是一种庭后的非正式行为。
如果把人民陪审员也回来,辩护人也回来,那就几乎相当于二次开庭了。
说到“几乎”的意思,是因为这仍然与二次开庭存在区别:既然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那在开庭之前就要发公告,履行向公众的告知义务,让希望旁听的人员了解到这个信息,从而才能保证是在公开状态下进行的庭审。
而这些看起来好像非常冗长多余的细节,就构成了保障庭审程序公正的基本要素。
美容店品牌所以庭审并不是临时凑一波人,把这个案子办了就行了。它要履行法定的、必要的程序,这就是满足必要的仪式感,也是通过这些细节保障程序的公开、透明以及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而且,所有这些程序都是法律事先制定的,每个人都知悉的,而不是随意修改的,任意决定的。
这种稳定的司法流程就是程序正义的保障。
正因此,即使有了具结书,也只是完成了基本要件,还是需要通过审判程序依法公开审查判定才能算数。这个审判的过程不是有法官在就可以省略的,对于审判程序来说,仅有法官是不够的,它需要更多的人,需要一系列有条不紊的严谨程序才能算数。
因此,庭后认罪认罚的,需要二次开庭才能予以确认。
3.程序正义是不是就是烦琐主义?
当着法官、检察官的面认罪认罚,签了具结书,还要二次开庭,是不是过于烦琐?是不是有违认罪认罚繁简分流的目标?
有违繁简分流的目标的,不是二次开庭,而是一次开庭的时候没有直接认罪认罚。当时如果认罪认罚,不就没有后续的事情了吗?举证质证也可以得到简化。
这个程序烦琐要么是被告人犹犹豫豫造成的,要么是法官、检察官教育转化不及时、不充分造成的,怨不到二次开庭头上。因为最烦琐的工作之前都做完了。
剩下的只是面对突发状况如何处理,我们不可能把具结书往审判卷里一放,就把这个案件从不认罪认罚直接变为认罪认罚,这个程序的减省将直接影响程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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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开庭是难以避免的,但具结书却不是必须签署的。因为毕竟已经到了审判阶段,而且在举行二次庭审的情况下,认罪认罚的态度完全可以在法庭的见证下予以充分核实,具结书在这里就不是必需的了。陆的拼音
既然如此,将辩护人再来其实已经没有必要,完全可以一次性地通过二次庭审予以解决。也就是通过公开透明的审理,使得认罪认罚的效力更强,庭审的确认功能也更加强大。
4.对于庭后认罪认罚的行为可否视而不见?
有些“嫌麻烦”的司法官,会对被告人的这种犹犹豫豫充满怨气,认为这“简直是捣乱”。这些司法官甚至会对庭后认罪认罚完全不加理会,就当不知道。反正庭都开完了,那就直接下判吧。
我们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下判,肯定会引起被告人的极大不满,从而引发上诉开启二审。在二审阶段其仍然可以提认罪认罚,到时候二审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仍然要做这些工作。
这就相当于把二次开庭能办的事,非要推到二审去做,从诉讼成本来说,这就是一种浪费。
严格来说,在一审过程中已经认罪认罚,但没有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的,也可能造成程序违法,而且影响量刑,也可能导致发回重审。到了,还是要让你再审理一次,与其如此,当初何必要逃避呢?
古墓丽影9中文补丁对庭后认罪认罚不加理会,是一种逃避司法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纠正。把认罪认罚带来的二次开庭当作麻烦,想一手推开,结果不但推不开,还会给上级司法机关带来更大的麻烦,也会给司法公信力带来极大的危害。即使被告人忍气吞声,最后也没有上诉,那显然对他也是一种不公正。因为既然最后还是认罪认罚了,那自然应该与完全冥顽不化的被告人的处遇有所差别,否则,就无法体现认罪认罚制度的价值。
当然,在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时候,应该比较慎重,应该与自始就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并告知被告人从宽幅度有限的原因,在从宽的同时体现公正性和合理性。
庭后认罪认罚的处理并不简单,它反映了我们对程序正当性的理解和把握,值得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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