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合同管理规定
发票、合同管理制度
一、 目的
根据目前公司合同、发票的管理状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合同、发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总部及各分公司
发票未盖章打一成语
三、 发票及收据的管理
1、发票的管理
(1)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作废、回款的发票管理台账,及时登记,以备查录。
(2)发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发票必须在财务保存,并由财务人员开具。
(4)发票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无收款单位及金额的发票。
(5)业务人员凭合同或收据到财务部门开具发票,发票所载客户与合同中所载客户及实际付款的客户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必须附上付款单位签章的代付款及委托开发票证明,否则所造成的税金损失由业务人员承担,开具发票后在此合同上注明“发票已开”字样。收据换发票,需同时交回收据。
(6)如需先开具发票后收款,业务人员填写《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并经总裁(或营销总监)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具。业务人员收款后需及时交回合同款项并取回《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财务人员在此申请上注明“款项收回”字样。若未将《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取回,则视同款项未收回处理。
(7) 未足额收到发票开具的款项,将发票交予客户时,需由客户在发票回执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开具欠条,加盖客户财务章。
(8) 若因合同不成功等原因款项未收回,一周内须将发票交回财务进行作废处理,原则上不能跨月,如未交回,按发票遗失处理。
(9)如有特殊情况,对领出的发票,跨月申请作废的,对经办业务人员给予发票金额10%的处罚。
(10)发票视同现金管理,如丢失发票,视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原则上需按票面金额将款项交至财务部,经由总裁审批处理决定。
2、收据的管理
(1)收据的管理视同发票管理,建立收据管理台账,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进行。
(2)对外开具的收据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据必需注明业务人员姓名、合同号、客户名称及金额,一式三联,一联由业务人员交客户,一联财务做为入账依据,一联随同合同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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