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现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的认定
    1、普通发票的资格认定。对初次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个人身份证等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后,填报“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2、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资格的认定。凡需要领购、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范围、条件、需携带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等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中介机构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符合条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中介机构代开票纳税人的,核发相关认定证书后,经税务 行政许可方可领购、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二、纳税人领购发票的数量、种类、开票方式的核定
    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审核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准购数量、开票方式,并填写《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经纳税人签字认可后, 有发票管理部门留存,并核发《发票领购簿》,同时将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发票的发售数量
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人申报的诚 实程度综合确定,定额发票发售量以不超过纳税人月核定营业额为限,卷式和其他种类发票月发售量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确定,次月依上月实际用票情况予以调 整;发票发售的种类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等确定;发票的开票方式(普通发票)依据纳税人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等确定,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将纳 税人核定购领发票的数量、种类、开票方式等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凡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核定发票使用种类时,公路运输企业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除自开票企业以外的货物运输业单位和个人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三、发票领购与发售
    (一)发票领购
原则上只有区局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员才能从区局发票仓库领取发票,其它部门需要领取发票的要经区局局长签字同意后才能从区局发票仓库领取发票。
    区局办税服务厅从区局发票仓库领取发票时,要一次性结清当次所领发票的发票工本费。
    (二)发票发售
    1、发票发售窗口在向纳税人时,根据核定的发售数量,每次只能向其供应一个
月的发票用量,对超过核定用量发售发票的,必须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 字批准。对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向其时,每月最多只能按其核定的计税依据提供发票使用量,对超定额20%以内购领发票的纳税人由发票管理部 门负责人审查、发售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对超定额20%以上购领发票的,除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外,还应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其领购的发票是否与其经 营规模相符,否则不予。对超定额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将相关信息反馈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定额调整。同时,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发票发售及纳税 人领购发票情况进行监控,对超定额发售发票或使用发票数量较大的,应重点检查,防止转借、转售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要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发票发售窗口根据税收征管软件系统的提示,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以及有税收违法案件的纳税人,可以对其停止发售发 票,要求其到窗口,并将的相关信息反馈管理部门。纳税人依法改正上述行为的,应予以恢复发售发票。
    3、对于发售给纳税人的所有发票必须在发票购领台帐上登记造册,并要求纳税人签字确认。
    4、发票管理部门应将发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要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向纳
税人开具统一收费票据。
    5、发票发售窗口应按每月将发售发票情况打印出《发票发售分类、分户明细表》,以备日后核查。
    四、发票的审验
    (一)纳税人在第一次购之后,每次向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发票窗口在审验发票时,不仅要审验领、用、存的数量(本、份),而且要累计其发票开具的金额,将发票开具金额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通过税收征管软件 系统对纳税人营业税申报数据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对,对有明显异常的,应及时反馈管理部门,以此核查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正确性。同时,管理部门也应将相关信 息及时反馈给发票管理部门,以便及时调整纳税人的发票供应量。
    (三)对实行“验旧购新”制度的纳税人,其使用完的发票存根,由发票窗口予以封存并加盖发票封存印章。对封存完的发票,由区局业务科保管,保存期为5年。同时要通过发票管理系统进行销号处理,并将销号发票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五.发票的保管
    (一)发票管理员对从市局领回发票,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设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对发票的每次出库、入库,都要填制出库单和入库单,并有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二)各税务分局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将未出售的发票放置在发票仓库内予以保管,不得放置在其他地方。发票仓库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市局要求,做到“六防”,即:防火、防水、防潮、防盗、防虫、防鼠。
    (三)如发生丢失或损毁现象,必须及时报告县局征管科,在此之前不得随意作出任何决定。
    六.发票的缴销
    (一)对因发票换版、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停业登记而造成的作废发票,纳税人均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在缴销发票时,发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票管理程序确定纳税人购的数量及未使用完的发票数量,并严格核对纳税人填报的《缴销发票申报表》 中未使用完的发票数量,经清点无误后,方可在《缴销发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同时要及时将受理的《缴销发票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处 理,以冲销纳税人购的数量。发票未盖章打一成语
    (三)在发票缴销时,对纳税人整本未使用的发票,要全部收回缴销;对纳税人整本当中部分未使用完的发票,要加盖作废章,并予以签封。缴销方法:定额发票、税控票可剪角或加盖作废章;税控卷票可切割或封存。
    (四)对纳税人用完的且保存期已超过5年的发票存根和发票领购簿,无论是由纳税人保存的,还是由税务分局保存的,都应统一由税务分局填写《缴销发票申报表》报县局同意后,统一销毁。
    (五)因发票换版等原因造成的税务机关内部作废的发票,由征管科填写《缴销发票申报表》,报县局分管局长审批后后,统一收缴销毁。
 
    八、发票的检查
    (一)发票的日常检查。发票窗口在日常发售发票工作中,要对纳税人使用完的发票采取“验旧购新”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
    (二)发票的重点检查。税务分局要根据县局统一部署或根据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某一行业或部分的重点户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整改措施等报县局征管科。
    (三)发票的定期检查。发票管理部门除开展以上日常、重点检查外,还应结合征管考核指标定期进行抽查或监控:
    1、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发票领购情况;
    2、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
    3、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取得发票情况;
    4、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发票保管情况。
    (四)发票管理部门还应重点加强对纳税人所携带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票来我县从事经营的检查。
    九、发票违章的处理
    (一)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遗失发票之日起2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向纳税人开具《办理发票遗失公开声明作废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在市、地级党报上声明作废。
    (二)纳税人持在党报上声明作废的原样及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缴款书(复印件)交发票管理受理岗留存备案,发票管理受理岗位将相关信息录入发票管理程序后方可发售发票。
  (三)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的,定额或限额发票,按其票面可开具金额计算应纳税额的一倍以上的处罚;其他种类发票遗失的,最低处罚额为2000元。
  (四)纳税人转让、转借定额或限额发票的,按其转让、转借发票可开具金额计算应纳税额的二倍以上的处罚;的,按其可开具金额计算应纳税额的二倍以上的处罚;纳税人转让、转借其他种类发票的,最低处罚额为2000元。
(五)纳税人借用他人发票使用的,依上款规定进行处罚。
(六)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发票违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发票工本费的收缴
    (一)发票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改变收取标准。
    (二)各分局发票管理岗位应于每月23日前将本月份发售发票收取的工本费交分局财务人员。
    (三)各分局发票管理人员每次到县局领购发票时,按照县局征管科开具的《票证领据》金额,直接到县局计财科交款后,方可领取发票。
      十二、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岗位提出申请,填写《税务机关申请表》并出具接受劳务方的付款证明(付款证明上必须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劳务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发票管理岗位接到纳税人的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分别下列情况开具发票。
    1、对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应先予缴纳税款后,再开具发票;
    2、纳税人不够营业税起征点或已缴纳税款需要补开发票等特殊情况,由税务分局负责人核准后,可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三)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应在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上注明“发票已开”字样,每份的存根联应附相关材料装订后备查。存根联保管期限5年。
    (五)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十三、税控装置的推广及管理
    (一)各单位应根据县局工作部署,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广税控装置。
    (二)对需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局征管科税务行政许可后通知税控装置厂商进行安装、调试、培训(内、外培训),并告知纳税人有关税控装置的基本知识,厂商等。对税控装置出现故障,经县局征管科审核后,通知厂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修理。
    (三))对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每月申报纳税期应将本期发票开具金额和清单,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主管税务分局。分局发票管理岗位人员应将纳税人当期开票数据及时录入数据库,便于进行数据比对。
    十四、有奖发票的兑付
    (一)消费者持有奖发票或经营单位持兑奖粘贴簿到主管地税机关兑付奖金时,发票管理岗位人员应对需兑奖的发票通过有奖发票查询系统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并及时兑付奖金;一等奖报县局征管科审核,经县局分管局长审批后,方可兑付奖金。
    (二)发票管理岗位应及时将兑付奖金的相关情况,录入计算机,以便日后核对、查阅。
    十五、税务人员违规处理
    对税务人员未按规定发售、审验、保管、缴销发票等违规行为,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发票档案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发票的档案管理实行“一户式”管理,对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发票管理方面的档案资料,应按月(季)进行整理,及时归入按户归档的“税务登记”档案内归档,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六年五月八日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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