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一、事项名称
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二、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否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最多跑一次:是
三、办理条件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信息表》。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全文
五、办理材料
填报需知:发票未盖章打一成语
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
1.A02092《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A02092《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填写样例))
2.A02090《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A02090《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写样例))
九、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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