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重点法条精讲
2012年民法重点法条精讲讲义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一、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还有广义上与狭义、形式的与实质的民法之分。《民法通则》在我国也属于形式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 (一)平等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判断。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
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D  )
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 .无效民事行为
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财产关系——财产权
财产归属秩序:物权;财产流转秩序:债权 (三)人身关系——人身权
判断标准:1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是否与主体相分离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人身权                  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
自由性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          亲权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属权
【例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有民法调整的是( C )
A 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
B 李某因侮辱他人被法院判处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
C 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归属发生纠纷
D 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二)民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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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参考法条】《物权法》第85条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指我国民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民法渊源的种类主要包括两种:
1.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立法机关以条款形式编纂,制定成文件并予以颁行的法律。我国民法的制定法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宪法中关于民事的法律规定。(2)民事法律。(3)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中的民事规范。(4)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 (5)的司法解释。
2.习惯。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交易中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守的行为规则。习惯根据其适用,可以分为区域性习惯、行业性习惯和交易习惯等,在民法上,习惯是补充性法源。《物权法》第85条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因此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也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
须注意: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虽能适用于涉外民事纠纷,但不是我国民法的法源。
(三)民法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通意见》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4.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参考法条】《民通意见》第179条、第196、197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条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即民法的生效、民法的失效和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须注意: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原则上只适用于民法规范生效后发生的事项。依据《民通意见》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 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
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处理申诉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政策(《民通意见》第197条)。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由于民法规范表现形式不同,其空间上适用范围也不同。
须注意:(1)我国的领域除领空、领土、领海外,还包括浮动领土和领土延伸。
(2)我国民法同样具有域外效力。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3.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那些人具有约束力。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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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
第8条)。
(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民通意见》第180、184条)。
(3)对于居留在外国的我国自然人,原则上应适用所在国的民法(《民通意见》第179条)。
(四)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具体含义包括: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等。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等价有偿。具体含义包括:民法在规范民事活动时,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诚实信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共秩序也叫做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
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法律维护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谓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自己权利,以加害他人。具体含义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为权利的滥用,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真题练习】 1.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 [2010·选择]
A .过错责任原则
B .推定过错原则
C .无过错责任原则
D .公平原则 2.等价有偿原则适用于(    )。 [2010·选择]
A .租赁关系
B .扶养关系
C .抚养关系
D .赡养关系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    ) [2011·选择·2题] A .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过错责任原则  h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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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概念与特征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基本特征表现为:(1)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2、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
(1)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在组织,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也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2)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客体  物。智力成果。行为。人身利益。
须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好意施惠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搭便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或郊游等
【例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 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 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要求乙赔偿损失。(D )
A 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 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 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 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一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3、民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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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行为
表意行为(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行为                                                                                        创作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
法律事实            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不当得利行为
印度教和佛教
侵权行为 人之出生、死亡、          …
事件
时效的经过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如日出、日落等不能当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可以表述为,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者控制的。
能够产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①人的出生与死亡。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另外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③时间的经过。时效的经过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可以引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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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2)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①民事行为。②事实行为。
【例】杨某因工厂锅炉爆炸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  B  )。
A .民事法律行为
B .民事法律事件
C .生活事实
D .偶发事实
(二)民事权利(★★)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人格权
人身权            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身份权
民事权利
(按内容)            物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财产权
债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知识产权
综合性权利
继承权
(一)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二)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 (三)绝对权、相对权 (四)主权利、从权利 (五)既得权、期待权 (六)原权利、救济权 (七)专属权、非专属权
其中重点为依作用进行的权利分类: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
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①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
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③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④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
⑤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2、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①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 ② 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故又称绝对权
③ 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④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故又称对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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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① 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② 不具有排他性
③最具司考价值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④ 债权的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①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②抗辩权与否认权:抗辩权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否认权是直接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③主要包括撤销权、撤回权、追认权、解除权、终止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等 【例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多选)
A 、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 、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 、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民事权利保护方法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
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考点解读】
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有两种:
1.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等公权力,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
己权利的措施。但不限于诉讼。根据民事主体的请求内容,可把诉讼分为以下三种:(1)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3)形成之诉。如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2.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私力救济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弥补公力救济
的不足。自卫行为又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所谓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通意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继承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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