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述诸学说不同,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这是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 2011年真题考点)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然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这主要是指: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该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或者说,体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是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根本经济利益相关联的意志。但就个别意志而言,不仅对立阶级之间的意志是矛盾的,而且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其各成员、党派、集团之间的意志也可能存在冲突和摩擦。在某些情况下,个别意志甚至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相抵触,危及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此时,统治阶级就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整体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也取决于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集团或个人的矛盾和斗争。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包括:(1)法的内容规定对全社会都有利,不同程度地反映全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如各种技术法规)。(2)在阶级斗争、对抗激烈的条件下,统治阶级为了缓和与被统治阶级的某些矛盾,把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而在立法中对被统治阶级作出一定的让步,规定一些符合被统治阶级利益、反映其某些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法学同时指明: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所谓的科学家的故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其中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说,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基础)。重点记忆法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基础)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也意味着,法不是统治阶级任意和专横的表现,它不应当违背客观历史条件、违背客观规律。否则,它就没有生命力,终将被修改、废除或取消,从而失去法律效力。除经济因素之外,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也要受到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但这些因素对法的本质的影响是间接的、非决定性的。
在归结法的本质问题时,必须看到: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唯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两者割裂、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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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第一层次本质是( )。
A.经销商合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其他因素
佩恩天道 C.生产关系 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答案】淡雅清梦D。
中公解析:从人们对法的认识过程来看,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有阶级社会的法,无论是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的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的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已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那里的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法是在维护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的前提下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或利益关系的。
中公网校专家建议考生们认真细致地钻研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以便在今后的法律学习过程中把准方向,明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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