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3.14
∙【文 号】
∙【施行日期】2001.03.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信上网时间查询∙【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
(2001年3月14日信息产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电信网间互联,维护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卫星移动通信网之间的通话费结算,以及互联网骨干网与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之间的结算。
第二章 本地网范围内通话费结算
第三条 陆地蜂窝移动网用户(以下简称移动用户)呼叫固定本地电话网用户(以下简称固定用户)
主叫用户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主叫方)应向被叫用户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被叫方)支付接续费X元/分钟。
第四条 固定用户呼叫移动用户
主叫方与被叫方暂不结算。
第五条 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
当主、被叫用户在同一营业区内,或主、被叫用户虽不在同一营业区内但不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应向被叫方支付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的50%。
当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应得到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的10%,被叫方应得到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的90%。
第六条 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移动用户相互呼叫
当两网直联时,双方可以互不结算,也可以相互结算,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国内长途电话费结算
第七条 由固定用户、移动用户发起的国内长途呼叫,当使用非主叫方的国内长途电路(不含使用IP电话网)时,主叫方应得到接续费X元/分钟。
通过国内长途电路(不含使用IP电话网)至固定用户、移动用户的呼叫,当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与被叫方不是同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时,该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应向被叫方支付接续费X元/分钟。
第八条 固定用户、移动用户通过IP电话网呼叫国内异地固定用户
主叫方向主叫用户(固定用户)收取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或向主叫用户(移动用户)收取本地网范围内通话费,IP电话业务经营者与主叫方不结算。当该IP电话业务经营者与被叫方不是同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时,该IP电话业务经营者应向被叫方支付接续费X元/分钟。
第四章 国际电话费结算
第九条 国外用户通过国际电话网国际出入口局呼叫国内固定用户,当使用该国际电话业务经营者的国内长途电路时,该国际电话业务经营者应向被叫方支付接续费X元/分钟。
国外用户通过国际电话网国际出入口局呼叫国内用户(含固定用户、移动用户),当被叫用户在国际出入口局所在本地网时,该国际电话业务经营者应向被叫方支付接续费X元/分
钟。
国外用户通过国际电话网国际出入口局呼叫国内用户(含固定用户、移动用户),当不使用该国际电话业务经营者的国内长途电路时,该国际电话业务经营者应向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支付不高于Y元/分钟的接续费。若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与被叫方不是同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则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应向被叫方支付接续费X元/分钟。
第十条 固定用户、移动用户通过国际电话网国际出入口局呼叫国外用户
当主叫用户在国际出入口局所在本地网,或者使用该国际电话业务经营者的国内长途电路时,该国际电话业务经营者应向主叫方支付接续费X元/分钟。
当主叫用户不在国际出人口局所在本地网,并且不使用该国际电话业务经营者的国内长途电路时,若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与主叫方是同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则该国际电话业务经营者应向主叫方支付不高于Y元/分钟的接续费;若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与主叫方不是同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则该国际电话业务经营者应向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支付不高于Y元/分钟的接续费,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应向主叫方支付接续费X元/分钟。
第十一条 国外用户通过疏通国际业务的IP网关呼叫国内固定用户,当使用该IP电话业务经营者的国内长途电路时,该IP电话业务经营者应向被叫方支付接续费X元/分钟。
国外用户通过疏通国际业务的IP网关呼叫国内用户(含固定用户、移动用户),当被叫用户在疏通国际业务的IP网关所在本地网时,该IP电话业务经营者应向被叫方支付接续费X元/分钟。
国外用户通过疏通国际业务的IP网关呼叫国内用户(含固定用户、移动用户),当不使用该IP电话业务经营者的国内长途电路时,该IP电话业务经营者应向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支付不高于Y元/分钟的接续费。若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与被叫方不是同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则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应向被叫方支付接续费X元/分钟。
第十二条 固定用户、移动用户通过疏通国际业务的IP网关呼叫国外用户
主叫方向主叫用户(固定用户)收取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或向主叫用户(移动用户)收取本地网范围内通话费,IP电话业务经营者与主叫方不结算。
第五章 主、被叫方与转接方的通话费结算
第十三条 当两个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未直接相联,其网间业务通过第三方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以下简称转接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互通时,如果互联点转接方侧的交换机是主叫方投资建设的,并且转接时不使用转接方的其他交换机的,主叫方与转接方不结算。
如果互联点转接方侧的交换机不是主叫方投资建设的,或者互联点转接方侧的交换机虽由主叫方投资建设,但转接时必须使用转接方的其他交换机的,主叫方应向转接方支付转接费Z元/分钟。
被叫方与转接方不结算。
第十四条 当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未直接相联,其网间业务通过转接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时,主叫方应向转接方支付转接费Z元/分钟。被叫方与转接方不结算。主叫方与被叫方的结算由双方商定。
当某一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与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未直接相联,其网间业务通过转接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时,转接费标准由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商定。
第六章 其他费用的结算
第十五条 在本地网范围内,固定用户、移动用户拨打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免费紧急特服业务(110、119、120、122),原则上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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