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梁宏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情话99句【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6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45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梁宏斌;谭磊
【当事人】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梁宏斌谭磊
【当事人-个人】2022年虎年除夕祝福语梁宏斌谭磊
windowsmediaplayer【当事人-公司】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建伟山东海祺律师事务所;陈卓山东岛城(城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建伟山东海祺律师事务所陈卓山东岛城(城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建伟陈卓
【代理律所】山东海祺律师事务所山东岛城(城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预算软件【被告】梁宏斌;谭磊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款项是借款还是合伙款项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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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款项是借款还是合伙款项的问题。 民间借贷应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二个基本要素。本案中,梁宏斌填写借款单载明款项用途为“备用金”“业务需要”,并非个人借款,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2万元款项交付梁宏斌亦是指示用用于支付开展公司业务所需。故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借贷合意没有提交有效证据,其主张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1:51:2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梁宏斌任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2018年12月26日,梁宏斌自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一张金额为2万元的现金支票,支票存根记载的用途为“备用金”。次日,梁宏斌持支票支取了2万元现金。2019年1月4日,梁宏斌填写借款单一份,载明:因业务需要,借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2万元,借款人梁宏斌。该借款单由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入账。梁宏斌与谭磊于2012年6月6日登记结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宏斌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通常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借款,借款一旦交付给借款人,该部分货币的所有权即转让给借款人。而从本案中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梁宏斌虽然填写了一份借款单,但其是以“备用金”“业务需要”的名义自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用2万元,不是为个人利益借款;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梁宏斌交付款项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将2万元货币的所有权转移给梁宏斌,而是将款项交给梁宏斌用于支付开展公司业务所需的费用。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宏斌之间没有借
贷合意,双方之间不构成借款合同关系。至于梁宏斌实际将款项用于公司业务还是个人消费,是否占有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不影响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借款合同关系要求梁宏斌偿还借款本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一审中,梁宏斌陈述:涉案款项是按照严格的会计手续进行的,用途也是根据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指示来支取的现金,并非我个人用于家庭生活。目前,所有账目凭证均在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处,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只提供了这一份证据,并未提供从2018年12月份至2020年6月份的全部账簿,以及相关关联企业的账簿,只有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全部账簿以后,才能查到当时的单据已经交由会计记账,会计是否记账以及在哪个公司记账,梁宏斌无法查到;执行董事能否借款,都是会计记账要求的,梁宏斌在公司用的每一分钱都是严格按照会计要求来做的,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梁宏斌并不是法定代表人,仅是员工,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借款;涉案借款确实我是借的,但是用途是公司
周星驰和朱茵电影的正常需要,并不是用在家庭开支上。涉案款项是向公司的预借现金,用于公司开销,再向公司报销,现在公司还欠我的报销款,涉案款项用完后的单据给了公司,公司再也没有报给我。 谭磊陈述: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所诉事实不存在,理由不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追求其恶意诉讼的责任。从借款内容上看,系公司业务用款,应该查询公司相应账目,账目清楚后,以公司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该案应按照公司纠纷处理。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家关联公司,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账目处理,我一概不清楚,但作为投资人的姜雷、陈蕴新,自2018年8月初至2020年9月30日,将我夫妻共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车辆用于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使用,开始是说购买,后来又说资金紧张,先租赁使用,但至今未见过一分钱,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捏造事实,利用诉讼达到非法目的,占有梁宏斌、谭磊财产。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年检营业执照青岛天秤网络传媒有限责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通过编造虚假事由以借款形式侵害上诉人利益,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借款真实去向梁宏斌利用工作之便以“业务需要”之名义,从上诉人处取走钱款累计2万元,具体事项不明,无相应的采购
物品入库登记,无核销记录。庭审中梁宏斌也未能说明并证明2万元去向。可见前述钱款并没有用于上诉人。上诉人多次催要,梁宏斌拒不偿还。谭磊系梁宏斌之配偶,对前述钱款负有共同偿还之义务。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利益,应返还上诉人2万元,事实明确,一审法院未依法审查,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法院以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根据2020年12月《关于印发修改后的 的通知》“三、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五、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2.关于个案案由的变更。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之规定,可见民事诉讼案件案由的最终适用由司法审判机关确定,且审理过程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和法律关,需要变更案由的,法院应变更案由并继续审理。被上诉人确实取走了涉案款项,无合理用途,已经明确证明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利。前述事实即便不适用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法院也应主动变更案由,按照变更后的案由继续审理;而非在发现案由错误的情况下,继续按照审理民间借贷的规则和举证要
求处理本案。 综上,上诉人青岛天秤网络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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