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孙鲲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张亮、孙鲲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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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6 
【案件字号】(2021)鲁06民辖终2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玉新徐承凤陈勇 
【审理法官】董玉新徐承凤陈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亮;孙鲲鹏 
【当事人】张亮孙鲲鹏 
【当事人-个人】张亮孙鲲鹏 
【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姜忠良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姜忠良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建强姜忠良 
【代理律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亮 
【被告】孙鲲鹏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诉讼主张,上诉人因个人资金所需向其借款2000万人民币,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和期限。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仲裁协议 
教师节联欢会主持词【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网络购票时间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讼主张,上诉人因个人资金所需向其借款2000万人民币,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和期限。其实际出借转账1500万元,借期期满后上诉人仅偿还了330万元,尚欠1170万元,诉请上诉人偿还欠款及利息。被上诉人虽主张上诉人因个人资金所需向其借款,但其与上诉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明确该合同是《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补充借款担保合同,而《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应提供不少于2000万人民币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2000万保证金以借款的方式借给上诉人,项目合作完成后,上诉人退还保证金,针对资金划转事宜双方再另行签署借款合同。故《个人借款合同》不是独立的借款合同,而是依《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将该协议约定的被上诉人应当提供的2000万履约保证金,以订立《个人借款合同》的方式,作为《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补充。
《个人借款合同》亦不是独立的由上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合同,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的履约保证金是被上诉人自己提供的,故上诉人主张应依据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已失效)第129条的规定,案件由其作为担保人的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诉请的欠款是其依照《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应当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个人借款合同》没有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本案应以《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协议中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由提出诉讼方的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被上诉人孙鲲鹏是提出诉讼方,其住所地的烟台市牟平区设有烟台仲裁委员会牟平分会代表烟台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进行仲裁,烟台仲裁委员会是烟台地区唯一的仲裁机构,故双方的仲裁约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据该规定,被上诉人孙鲲鹏应将其与上诉人的上述纠纷提交仲裁,而不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2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被上诉人孙鲲鹏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6:53:02  自制美白面膜排行榜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第一部分:一审裁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上诉权。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3日作出(2021)鲁0612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内容为“驳回张亮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一审法院定于2021年7月14日开庭,这个时间开庭是在上诉期之内,也就是说一审裁定并未保障上诉人十日的上诉期,属于剥夺了上诉人上诉权,恳请贵院纠正。二、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不当,一审法院应当向被上诉人作出释明。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正确规范民事案件案由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法律法规正确的适用。《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规定:“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案由。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或者
存在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的现象时,人民法院有权以审理查明的讼争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或变更案由。但法院必须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当事人不愿变更的,法院可直接裁判予以驳回,案由仍以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为准”。一审裁定查明,本案涉及三份协议,分别是《委托资产管理协议》、《股票资产委托协议》、《个人借款合同》,已经认定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所以一审法院应当向被上诉人作出释明,如被上诉人不愿变更案由的,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直接裁判予以驳回,不应当继续开庭审理。目前,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部分仍然是“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1700000元”,如果被上诉人不改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会出现驳回诉讼或者将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结果。 
张亮、孙鲲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民辖终2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鲲鹏。
月饼品牌排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忠良,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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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亮因与被上诉人孙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2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第一部分:一审裁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上诉权。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3日作出(2021)鲁0612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内容为“驳回张亮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一审法院定于2021年7月14日开庭,这个时间开庭是在上诉期之内,也就是说一审裁定并未保障上诉人十日的上诉期,属于剥夺了上诉人上诉权,恳请贵院纠正。二、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不当,一审法院应当向被上诉人作出释明。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
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正确规范民事案件案由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法律法规正确的适用。《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规定:“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案由。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或者存在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的现象时,人民法院有权以审理查明的讼争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或变更案由。但法院必须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当事人不愿变更的,法院可直接裁判予以驳回,案由仍以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为准”。一审裁定查明,本案涉及三份协议,分别是《委托资产管理协议》、《股票资产委托协议》、《个人借款合同》,已经认定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所以一审法院应当向被上诉人作出释明,如被上诉人不愿变更案由的,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直接裁判予以驳回,不应当继续开庭审理。目前,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部分仍然是“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1700000元”,如果被上诉人不改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会出现驳回诉讼或者将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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