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翔武、林彦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董翔武、林彦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visio 2013 激活【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5 
【案件字号】躲春可以睡觉吗2022年(2022)鲁14民辖终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楠楠 
【审理法官】叶楠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董翔武;林彦丽 
【当事人】董翔武林彦丽 
【当事人-个人】董翔武林彦丽 
【代理律师/律所】阎振东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阎振东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阎振东 
【代理律所】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周杰伦 夜曲男士护肤品【原告】董翔武 
【被告】林彦丽 
【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董翔武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董翔武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履行支付借款义务,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诉人董翔武的身份证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湖滨支行出具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证明其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为德州市德城区,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综上,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55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6:01:11 
交通银行贷款利率【二审上诉人诉称】董翔武上诉称,本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是借款合同纠纷的一个类型,上诉人出借给被上诉人的100,000元借款是分两笔转账给被上诉人的,转账地点在原告住所地,德城区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德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董翔武、林彦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民辖终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翔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振东,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彦丽。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翔武因与被上诉人林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5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董翔武上诉称,本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是借款合同纠纷的一个类型,上诉人出借给被上诉人的100,000元借款是分两笔转账给被上诉人的,转账地点在原告住所地,德城区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德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董翔武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履行支付借款义务,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诉人董翔武的身份证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湖滨支行出具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证明其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为德州市德城区,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55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叶楠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盼盼
书 记 员 杨照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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