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文虎、尉氏县民生高级植物蛋白厂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尚文虎、尉氏县民生高级植物蛋白厂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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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1)豫02民辖终114号  写梅花的诗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莎莎苏芳张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古建中国尚文虎;尉氏县民生高级植物蛋白厂 
【当事人】尚文虎尉氏县民生高级植物蛋白厂 
【当事人-个人】尚文虎 
【当事人-公司】尉氏县民生高级植物蛋白厂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尚文虎 
【被告】尉氏县民生高级植物蛋白厂 
【本院观点】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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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产品责任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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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8 01:21:22 
尚文虎、尉氏县民生高级植物蛋白厂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民辖终1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文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尉氏县民生高级植物蛋白厂。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蔡庄镇中原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156996606(1-1)。
     法定代表人:朱民生,厂长。
审理经过     尚文虎因与尉氏县民生高级植物蛋白厂(以下简称民生植物蛋白厂)产品责任
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3民初30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处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尚文虎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纠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交易发生在上诉人住所地,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故对本案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被告所在地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齐鲁药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河
南省尉氏县,则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尚文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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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苏 芳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韶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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