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英、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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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英、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揭阳市是哪个省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win7如何关闭uac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8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辖终4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国栋 
【审理法官】郑国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洪英;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王洪英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洪英 
长城的资料【当事人-公司】天什么地什么成语?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456是啥意思【原告】王洪英 
【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上诉人王洪英主张被上诉人因不履行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资金退出通道”承诺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而非依据《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主张权利。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王洪英主张被上诉人因不履行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资金退出通道”承诺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而非依据《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主张权利。本案争议焦点为资金退出承诺是否应予履行,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上诉人前期投入的资金本息,故本案纠纷不应依据《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确定案件管辖,而应根据还款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4854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0:06:35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洪英上诉称,1.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
异议申请;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纠纷系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导致,即双方系中介居间关系,一审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仅称自己系借款平台中介,却从未出示任何上诉人出借资金的去向以及作为借贷双方中上诉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其中介居间服务达成协议的证据,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及其关联企业收款及还款的证据。一审法院未审查相关基本法律事实,就认定上诉人提供了中介居间服务证据不足。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下称:协议),并认可了协议的效力,显然是事实认定错误;根据被上诉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时提交的证据,相关协议最后电子说明中也明确描述签名为“签名有效性未知”。一审法院未审查所谓签名有效性未知的相关法律后果,仅凭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协议证据,在协议完全不符合合法生效法律要件且上诉人明确否认协议有效性的情况下,未经开庭审理就认定了协议的有效性,是明显事实认定错误。三、关于所谓《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关于管辖法院约定并不明确,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的说法,被上诉人是网络平台借款中介,所谓协议并非线下与上诉人以实体纸质合同文本签订的合同。那么,即使存在所谓协议,也是在互联网上完成,假使签订了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协议签署地法院管辖,本案也无法确定签署地,实际上上诉人在法院认定的协议签署的时间从未去过北
京,彼时均在济南市槐荫区,合同签署地也是槐荫区。另外,被上诉人自认上诉人所谓的多份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有的约定在房山区,有的约定在朝阳区,一审法院却将案件移送至北京房山法院处理,实属未查清事实。四、本案案由或是民间借贷纠纷或是侵权纠纷,一审法院未依法开庭审理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仅凭被上诉人单方说辞即认定本案法律关系,剥夺了上诉人答辩及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定权利,属于程序违法;被上诉人主张本案双方系合同纠纷,并在其提出管辖权异议阶段,向法院提交了所谓《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但上诉人对此协议内容并不知情。据此,在立案后,管辖权异议审理过程中,即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被上诉人违法违规操作进而对上诉人有侵权行为的答辩意见,且本案是否为侵权纠纷对管辖法院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一审法院在双方对于本案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开庭审理本案法律关系,即认定了本案的法律关系,明显违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答辩及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定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五、一审法院以“常理”将平台收取款项、利率、利息支付时间等与协议存在相关联,既是逻辑错误又是未查清基本事实;一审法院以“常理”认为本案双方如果没有协议则平台就没有依据收取款项,对上诉人还款等等问题均无从确定。然而,登录APP平台可知,被上诉人通过明确的待还款数额、显著的标
注利率等方式向任意平台登录人员展示收取款项及还款依据。恰恰与“常理”相反,被上诉人从未在平台页面的显著位置向任意登录APP平台的人员提示存在所谓中介服务协议。上诉人正是以被上诉人在平台上展示的内容作为本案诉讼前请求的依据。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未以任何所谓协议作为依据向上诉人收取款项,更是刻意隐瞒了相关协议的存在,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存在逻辑错误,未查清基本事实。六、本案被上诉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实质,事实上是被上诉人利用法律程序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被上诉人将债权无偿转让给案外人,以及一些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出借款项无法追回,系对上诉人侵权,作为侵权纠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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