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长龙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高考时间安排表丹东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长龙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5 
【案件字号】(2022)辽06民辖终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淑晶刘胜王玉瑛 
【审理法官】姜淑晶刘胜王玉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丹东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长龙;秦桂英;李斌 
【当事人】丹东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长龙秦桂英李斌 
【当事人-个人】刘长龙秦桂英李斌 
【当事人-公司】丹东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讷建宏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孙继龙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讷建宏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孙继龙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 
2020跨年文案【代理律师】讷建宏孙继龙 
【代理律所】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丹东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秦桂英;李斌 
【被告】刘长龙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头发多适合什么发型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人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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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丹东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8:36:37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丹东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东港市,东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与另案即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民初4444号案件属于关联案件,本案由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 
丹东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长龙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6民辖终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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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讷建宏,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龙,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龙。
     原审第三人:秦桂英。
     原审第三人:李斌。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丹东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长龙,原审第三人秦桂英、李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3民初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丹东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东港市,东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
辖权;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与另案即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民初4444号案件属于关联案件,本案由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丹东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姜淑晶
审 判 员 刘 胜
审 判 员 王玉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苗海艳
书 记 员 王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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