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凯律、梁凯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伍凯律、梁凯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3
【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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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子秀秦桂珍王凯起诉欠钱不还的程序和费用
【审理法官】蒋子秀秦桂珍王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凯琳
【当事人】梁凯琳
【当事人-个人】梁凯琳阅兵几年一次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梁凯琳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专属管辖关联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反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本案中,上诉人梁凯琳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侵权关系,而伍凯律向梁凯琳提出本诉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借款合同关系,本案反诉与本诉基于的事实、法律关系均不相同,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故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梁凯琳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梁凯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1:00:03
【二审上诉人诉称】梁凯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03民初57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梁凯琳的反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梁凯琳的反诉与伍凯律的本诉没有关联性而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本案由借贷纠纷引起诉讼,并引发上诉人遭受人身伤害,两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上诉人提出的反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是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作出公正的裁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上诉人梁凯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伍凯律、梁凯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枸杞的功能
(2020)桂03民终2048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梁凯琳。
审理经过上诉人梁凯琳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3民初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梁凯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03民初57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梁凯琳的反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梁凯琳的反诉与伍凯律的本诉没有关联性而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本案由借贷纠纷引起诉讼,并引发上诉人遭受人身伤害,两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上诉人提出的反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是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作出公正的裁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本案中,上诉人梁凯琳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侵权关系,而伍凯律向梁凯琳提出本诉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借款合同关系,本案反诉与本诉基于的事实、法律关系均不相同,人民法院依
法应当不予受理,故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梁凯琳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梁凯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蒋子秀
审判员秦桂珍
满月酒短信审判员王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灿
演员沈傲君书记员廖鑫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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