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多领与湖北鼎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陈多领与湖北鼎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由】什么叫紧凑型车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教师节祝福语贺卡【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7 
【案件字号】(2020)粤04民辖终1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管文超刘秋萍陈海凤 
【审理法官】管文超刘秋萍陈海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多领;湖北鼎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多领湖北鼎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多领 
【当事人-公司】湖北鼎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农行定期存款利息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多领 
【被告】湖北鼎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中考时间
【本院观点】按照陈多领的诉讼主张及请求,本案为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意外事件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撤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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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陈多领的诉讼主张及请求,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作为本案被告的鼎牛公司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案件有管辖权。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陈多领诉请鼎牛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利息,争议标的为鼎牛公司负有的向陈多领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是陈多领,故陈多领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陈多领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鼎牛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珠海市金湾区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上诉人陈多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5:21:05 
情人节最美情话【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陈多领提交的《惠州市隆生特大桥钢结构劳务分包协议》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劳务费,合同履行地为接收劳务费一方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为陈多领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鼎牛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鼎牛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
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多领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404民初986号民事裁定,驳回鼎牛公司的管辖异议请求,或裁定移送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双方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惠州市隆生特大桥钢结构劳务分包协议",第一条“工程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南水大道中铁武桥重工珠海分公司",此条约定了提供劳务的履行地。2.实际履行过程中,提供劳务的地点也是上述地点,并且在上述地点,发生了务工人员潘红钦受伤的意外事件,并且已经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及二审,目前在执行中。如果实际履行地点不在此地,潘红钦案不可能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受理及执行。3.鼎牛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陈多领返还工程款177111元,依据的就是本劳务协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19)粤0404民初145号,后鼎牛公司撤诉。同样一份合同,鼎牛公司自己起诉时,就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出并已受理,现在作为合同相对方的陈多领提出起诉,鼎牛公司马上提出管辖权
异议,实为双标。4.鼎牛公司提出此管辖异议纯粹是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行拖延时间之实,浪费司法资源及所有参与人的时间精力,应不予以提倡。综上,恳请二审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决。 
陈多领与湖北鼎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民辖终1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多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鼎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特某某华中农业大学天惠楼第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文明,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多领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鼎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民初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陈多领提交的《惠州市隆生特大桥钢结构劳务分包协议》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劳务费,合同履行地为接收劳务费一方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为陈多领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鼎牛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鼎牛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
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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