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超、周华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危超、周华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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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为什么不能换头像(2022)湘06民辖终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幼儿教师个人小结严冰陈玉香王婷 
【审理法官】严冰陈玉香王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危超;周华波 
【当事人】危超周华波  天气很好阳光很美句子
【当事人-个人】危超周华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危超 
【被告】周华波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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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周华波依据上诉人危超出具的欠条和银行交易明细等基本证据材料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将立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因双方未就履行地点作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华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岳阳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在实体审理中查明。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7:26:26 
【二审上诉人诉称】危超上诉称,被上诉人虽然在起诉时提供了欠条和银行流水,是案外人与上诉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系另外的法律关
系。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标的为货币,明显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235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危超、周华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民辖终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危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华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危超因与被上诉人周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23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危超上诉称,被上诉人虽然在起诉时提供了欠条和银行流水,是案外
人与上诉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系另外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标的为货币,明显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235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周华波依据上诉人危超出具的欠条和银行交易明细等基本证据材料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将立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因双方未就履行地点作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华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岳阳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在实体审理中查明。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严 冰
张若昀主演的电视剧审判员 陈玉香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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