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展辉食品有限公司、陈晓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湖南展辉食品有限公司、陈晓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好听的名字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0 
【案件字号】(2021)皖12民辖终1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乐袁理想黄发全 
【审理法官】孟乐袁理想黄发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湖南展辉食品有限公司;陈晓力;段世辉 
【当事人】湖南展辉食品有限公司陈晓力段世辉 
【当事人-个人】陈晓力段世辉 
【当事人-公司】湖南展辉食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展辉食品有限公司;段世辉 
【被告】怎样让电脑定时关机陈晓力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经过初步审查陈晓力提交的《结算协议》、《证明》等证据,结合陈晓力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将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经过初步审查陈晓力提交的《结算协议》、《证明》等证据,结合陈晓力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将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的履行地并无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陈晓力,其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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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21:26:48 
【二审上诉人诉称】湖南展辉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实质为买卖合同关系,陈晓力交付的是履约保证金,本案应由其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 
湖南展辉食品有限公司、陈晓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民辖终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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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展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高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33669Q。
     法定代表人:张兴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晓力。
     一审被告:段世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展辉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晓力、一审被告段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468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湖南展辉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实质为买卖合同关系,陈晓力交付的是履约保证金,本案应由其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经过初步审查陈晓力提交的《结算协议》、《证明》等证据,结合陈晓力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将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的履行地并无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陈晓力,其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孟乐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李 娟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暑假手抄报内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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