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郭某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王某、郭某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搞笑片排行榜前十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4 
【案件字号】(2021)冀10民辖终3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洪明张建民王海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淑君;郭学师;桑天然 
【当事人】王淑君郭学师桑天然 
蛋清
【当事人-个人】王淑君郭学师桑天然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淑君;桑天然 
企业搜索软件【被告】郭学师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第三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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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0 02:43:01 
王某、郭某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0民辖终3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学师。
     原审第三人:桑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淑君因与被上诉人郭学师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淑君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郭学师户籍地、住所地是三河燕郊开发区嘉城国际20号楼2单元201室。一审法院认定郭学师经常居
住地在北京朝阳区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53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同居析产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提供居住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iphone怎么设置铃声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海帕杰顿审 判 员 王海英
梧鼠之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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