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红、冯年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余红、冯年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伤仲永翻译
【审理法院】中学生调查报告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7 
【案件字号】(2021)川07民辖终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向茜邱倩冯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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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余红;冯年玉;吴敏霞;邓智敏 
【当事人】余红冯年玉吴敏霞邓智敏 
【当事人-个人】余红冯年玉吴敏霞邓智敏 
【代理律师/律所】王润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谢永波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润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谢永波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润斌谢永波 
【代理律所】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余红 
【被告】冯年玉;吴敏霞;邓智敏 
【本院观点】根据冯年玉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 
动物童话故事大全【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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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冯年玉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冯年玉诉请要求返还借款,属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江油市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冯年玉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上
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3:43:53 
【二审上诉人诉称】余红上诉称,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案由认定错误。被上诉人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但其并未提交借据、欠条等符合民间借贷法律特征的表象证据,从形式上无法证明和判断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现有证人成某证明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费用并非借款,而是居间费用。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本案其他两位被告住所地都在湖北省武汉,一审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管辖审理本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余红、冯年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民辖终42号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介绍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红(曾用名:余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年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波,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敏霞。
     原审被告:邓智敏。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红与被上诉人冯年玉及原审被告吴敏霞、邓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余红上诉称,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案由认定错误。被上诉人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但其并未提交借据、欠条等符合民间借贷法律特征的表象证据,
从形式上无法证明和判断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现有证人成某证明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费用并非借款,而是居间费用。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本案其他两位被告住所地都在湖北省武汉,一审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管辖审理本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冯年玉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法律关系正确,选择案由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余红上诉事实及理由无据,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冯年玉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冯年玉诉请要求返还借款,属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江油市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冯年玉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向 茜
审 判 员 邱 倩
审 判 员 冯小娇太阳的后裔韩剧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宁飞
书 记 员 苏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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