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萌、王玉玲等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董萌、王玉玲等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粤08民辖终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香奈儿香水系列【审理法官】吴培球林伟娇王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董萌;王玉玲;康嘉滨 
【当事人】董萌王玉玲康嘉滨 
【当事人-个人】董萌王玉玲康嘉滨 
【代理律师/律所】韩玮北京洑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玮北京洑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玮 
【代理律所】北京洑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董萌 
【被告】王玉玲;康嘉滨 
【本院观点】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根据董萌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窦建德女儿【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
地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根据董萌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本案中,董萌与王玉玲、康嘉滨发生侵权行为纠纷的地点在“双泰36”轮渡船上,且该船当时还没有驶离徐闻新海港,该地域在徐闻县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3:27:23 
【二审上诉人诉称】董萌上诉称:1、被上诉人所诉请的案由系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据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录像显示,其所谓的侵权行为发生持续的时间将近20分钟,按时间推断,应当发生于正在行驶的轮渡船上,那么所谓的侵权行为地属于动态的,不易确定的。2、依据起诉书中载明的信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址均为北京市,可以推定双方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上诉人希望贵院能够为了使双方更便捷、更有效、更低成本的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以配合审理法院更清楚的查清本案的全部案件事实。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董萌、王玉玲等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8民辖终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玮,北京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嘉滨。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萌因与被上诉人王玉玲、康嘉滨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9)粤0825民初1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董萌上诉称:1、被上诉人所诉请的案由系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据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录像显示,其所谓的侵权行为发生持续的时间将近20分钟,按时间推断,应当发生于正在行驶的轮渡船上,那么所谓的侵权行为地属于动态的,不易确定的。2、依据起诉书中载明的信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址均为北京市,可以推定双方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上诉人希望贵院能够为了使双方更便捷、更有效、更低成本的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以配合审理法院更清楚的查清本案的全部案件事实。恳请贵院
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玉玲、康嘉滨未提交答辩意见。
母亲节手抄报内容名言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根据董萌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本案中,董萌与王玉玲、康嘉滨发生侵权行为纠纷的地点在“双泰36”轮渡船上,且该船当时还没有驶离徐闻新海港,该地域在徐闻县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吴培球
审判员 林伟娇
审判员 王 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锦宁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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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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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原判决严重违反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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