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建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7
【案件字号】怎么解除安全模式(2022)云01民辖终5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褚玉春潘玲华虹
【审理法官】褚玉春潘玲华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市发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建越;李珊
【当事人】深圳市发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建越李珊
【当事人-个人】赵建越李珊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发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海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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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王海
【代理律所】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发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建越
【被告】李珊 深圳批发市场大全
【本院观点】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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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茅台酒简介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李珊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5:43:19
【二审上诉人诉称】金山公园上诉人深圳市发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建越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案由错误。根据《合作协议书》内容及性质看,双方之间无借贷合意,亦无借贷事实,本案应为合同纠纷或合伙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发道公司所在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深圳市发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建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什么盆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民辖终5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发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新社区民治大道58号恒润小居642。
法定代表人:赵建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越。
扫描电子显微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珊。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发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建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3民初6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深圳市发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建越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案由错误。根据《合作协议书》内容及性质看,双方之间无借贷合意,亦无借贷事实,本案应为合同纠纷或合伙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发道公司所在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
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李珊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褚玉春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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