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辖终8号 张鹏与郝民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六一儿童节朋友圈怎么发【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20)甘04民辖终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复明胡琳赵峰
【审理法官】李复明胡琳赵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笔记本摄像头怎么打开
【当事人】郝民;张鹏
【当事人】郝民张鹏
【当事人-个人】郝民张鹏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郝民
【被告】张鹏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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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靖远县北湾镇为合同履行地,靖远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1民初2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01:23:21
【二审上诉人诉称】郝民上诉称,被上诉人张鹏是甘肃省靖远县北湾镇金山村农民,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长期在新疆库尔勒市居住生活。上诉人经常居住地靖远县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靖远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靖远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1民初28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
民辖终8号 张鹏与郝民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民辖终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民因与被上诉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
院(2020)甘0421民初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朝代顺序二审上诉人诉称 郝民上诉称,被上诉人张鹏是甘肃省靖远县北湾镇金山村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靖远县北湾镇金山村,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长期在新疆库尔勒市居住生活。上诉人经常居住地靖远县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靖远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靖远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1民初28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靖远县北湾镇为合同履行地,靖远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1民初2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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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工作总结蚂蚁花呗怎么开通审判长 李复明
审判员 胡 琳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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