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兰、刘爱华等生命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张秀兰、刘爱华等生命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8  世界女排十大美女
【案件字号】(2021)鲁16民辖终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刘洋 
【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刘洋 
好听的歌词【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秀兰;刘爱华;郝艺伟;郝某1;郝某2;山东鑫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福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秀兰刘爱华郝艺伟郝某1郝某2山东鑫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福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秀兰刘爱华郝艺伟郝某1郝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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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歌颂老师的名言山东鑫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福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超山东杨超律师事务所;孟宪凯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朱齐慧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超山东杨超律师事务所孟宪凯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朱齐慧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超孟宪凯朱齐慧 
【代理律所】山东杨超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自我推荐信张秀兰;刘爱华;郝艺伟;山东鑫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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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大连福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侵害生命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证据不足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生命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上诉人张秀兰等五人的亲属郝福安死亡事故发生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即侵权行为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
据张秀兰等五人提供的大连福昌公司与山东鑫宏达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四条:“交货地点、运输方式:供方厂内交货。运输方式为需方自行安排运输或由供方为其代办货物托运手续,运费及运输风险全部由需方承担”,本案货物所有权自在山东鑫宏达公司内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事故发生时,货物所有权人系大连福昌公司,由该货物所产生的风险也应当由大连福昌公司负担。张秀兰等五人以货物包装不合格为由将山东鑫宏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根据其陈述,郝福安系在方文学剪断绑带后钢带坠落砸伤致死,方文学为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直接侵权人。综上,张秀兰等五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山东鑫宏达公司与本案事故有实质联系,故本案不宜依据山东鑫宏达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涉案事故发生后,大连市甘井子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了调查报告。故本案由侵权行为发生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张秀兰等五人申请追加山东省博兴县惠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管辖权异议上诉阶段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0:16:03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秀兰、刘爱华、郝艺伟、郝某1、郝某2上诉称,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由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管辖并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法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已经立案受理,本案不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博兴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管辖错误。首先,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可见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山东鑫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被诉主体注册地为山东省博兴县,上诉人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博兴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不属于错误立案,也无需纠错。同时本案于2021年6月10日已经在博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由博兴县人民法院管辖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再次,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博兴县人民法院与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具有管辖权。但是,上诉人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博兴县人民法
院作为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在博兴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并且已经立案受理的情况下,同时又以其他法院管辖较为适宜等理由作出(2021)鲁1625民初22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移送管辖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2.本案博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不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且本案已经进入实质审判阶段,本着及时解决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的原则,应当由博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由博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鑫宏达公司已按照诉讼程序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及案件的其他材料,且从裁定书可以看出,案件已进入实质审判阶段,如移送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因诉讼涉及到各个程序将不得不再次重新进行,对本案及时解决双方矛盾更为不利,同时移送审理更是对紧张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诉讼成本,故本案应当继续由具有管辖权的博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3.依据甘井子区周水子北桥桥下“8.31”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第8页、第9页认定山东省博兴县惠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此山东省博兴县惠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赔偿主体,应当为本案的被告,如博兴县人民法院不主动追加山东省博兴县惠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上诉人申请追加山东省博兴县惠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博兴县同样是山东省博兴县惠
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博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博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移送管辖错误,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由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管辖并继续审理本案。    山东鑫宏达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由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法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已经立案受理,本案不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博兴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管辖错误。首先,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可见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鑫宏达公司作为被诉主体注册地为山东省博兴县,原审原告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博兴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不属于错误立案,也无需纠错。同时,本案于2021年6月10日已经在博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由博兴县人民法院管辖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再次,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在本案中,博兴县人民法院与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具有管辖权。但是,原审原告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博兴县人民法院作为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在博兴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并且已经立案受理的情况下,同时又以其他法院管辖较为适宜等理由做出(2021)鲁1625民初22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移送管辖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2.本案博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不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且本案已经进入实质审判阶段,本着及时解决各方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的原则,应当由博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由博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本案原审原告、上诉人山东鑫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已按照诉讼程序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交过代理手续、证据材料、答辩意见及案件的其他材料,且从裁定书可以看出,案件已进入实质审判阶段。如移送到大连市甘井字区审理,因诉讼涉及到的各个程序将不得不再次重新进行,对本案及时解决双方矛盾更为不利,同时移送审理更是对紧张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诉讼成本,故本案应当继续由具有管辖权的博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综上所述,博兴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管辖错误,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裁定由博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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