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超、王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超、王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0 
【案件字号】海底两万里好词好句(2022)鲁02民终11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丽华王晋刘玉清 
【审理法官】宋丽华王晋刘玉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超;王翔 
1分米等于多少厘米【当事人】孙超王翔 
【当事人-个人】孙超王翔 
【代理律师/律所】于允正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马春晓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允正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马春晓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允正马春晓 
【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孙超  僧穿彩衣
my dream
【被告】王翔 
国民党八大金刚【本院观点】上诉人孙超提交的证据为法院判决,不属于证据类型。本案双方讼争的焦点问题为: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转账凭证不足以证实孙超与王翔存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上诉人孙超与被上诉人王翔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王翔未举证证明还款情况,应向上诉人孙超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讼争的焦点问题为: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查,2019年1月,上诉人孙超分两次向王翔转账共计50万元,转账备注均为“委托理财”。上诉人孙超主张起初系其委托被上诉人王翔进行理财,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本院认为,
转账凭证不足以证实孙超与王翔存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在上诉人孙超与被上诉人王翔的聊天记录中,王翔明确表示“你的资金实话一时半会没有办法归还到你,但是我愿意承担之前的承诺,担起责任”、“你的资金,我愿意以个人借款的方式,承担亏损”,即王翔在中明确表示了还款的意思表示。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孙超与被上诉人王翔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王翔未举证证明还款情况,应向上诉人孙超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上诉人孙超主张被上诉人王翔应支付利息,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有关于还款时间、利息的约定,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为,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一审立案之日(2021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关于上诉人孙超主张的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上诉人孙超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王翔存在上述费用的约定,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孙超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判决有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王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孙超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孙超的其他上诉请求和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上诉人王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上诉人王翔负担。上述费用孙超已预交,被上诉人王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上诉人孙超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9:43: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7日孙超向王翔转款300000元,2019年1月8日孙超向王翔转款200000元,共计转款500000元。另查明,孙超因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20000元,支付财产保全责任险费600元。孙超提供其和王翔的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2020年3月23日孙超添加王翔开始聊天,孙超有资金交于王翔投资,导致亏损,
王翔并在中表示:“……超哥你的资金,我愿意以个人借款的方式,承担亏损,目前我还没有能力归还,但我会给你一份书面的东西,也是早应该给到的,在之后会想办法尽快归还,不知道超哥你这边是否愿意”。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及款项的交付。本案中根据孙超提供的转款记录和维修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孙超向王翔的转款系双方为投资关系。王翔在聊天记录中虽然表示孙超的资金以个人借款的方式承担亏损,并会给孙超一份书面的东西,但孙超并未向王翔出具书面的借款借据,王翔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认定孙超和王翔之间有借贷的合意,本案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故孙超要求王翔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王翔经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孙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由王翔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超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决未查清本案事实,导致适用法律亦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一、无论基于何种案由,被上诉人承诺返还上诉人50万元款项的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上诉人向一审法庭提供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录屏等证据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款及被上诉人承诺还款的事实。上诉人当庭展示向被上诉人号转账的过程,转账时内弹出的人名确认提示能够证明号为被上诉人所有。而在聊天记录中,除最后被上诉人承诺“你的资金,我愿意以个人借款的方式,承担亏损”外,被上诉人在中多次表示涉案款项应当返还上诉人,例如聊天记录第五页“你的资金实话一时半会没有办法归还到你,但是我愿意承担之前的承诺,担起责任”。从完整聊天记录内容中,能够看出上诉人支付资金给被上诉人时,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过承诺,而事实上正是因为被上诉人进行过保本承诺,上诉人才将涉案资金交付给被上诉人。原判决以被上诉人未出具书面借款借据为由认定双方无借贷合意属未查明本案事实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所立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但其本院认为部分论述时完全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观点进行论述。若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聊天记录中多次确认其会将资金返还给上诉人,则无论双方是否有借贷的合意,对于委托合同关系而言,合同双方已经达成了还款的合意;退一步讲,若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合同关
系,被上诉人所确认的“会以个人借款方式,承担亏损”也将涉案款项返还的过程转化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并无必须形成书面文件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被上诉人未出具书面的借款借据,也不影响上诉人向其主张返还50万元本金。此外,从被上诉人聊天内容分析“超哥你的资金,我愿意以个人借款的方式,承担亏损,目前我还没有能力归还,但我会给你一份书面的东西,也是早应该给到的”此句含义重点在于被上诉人要将50万元款项偿还,至于所谓的“书面东西”,仅是其希望对上诉人进行安抚,而并不是没有“书面东西”被上诉人就拒绝还款。民事诉讼中,案由的选择不应作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限制性条件,无论基于何种案由,人民法院都有义务对原告诉求依据的事实进行查明,本案中,无论基于何种案由,即使双方就案涉50万元交付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最终被上诉人还款的承诺真实有效,且自聊天记录分析,双方就涉案款项形成的法律关系自开始时就有被上诉人的保本承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本金50万元应当予以支持。二、被上诉人未出庭不应影响人民法院对事实进行确认。本案立案后,一审法院进行了电子送达,且通过法院的电子送达系统可知,上诉人提供的手机号为王翔本人所有,但出于谨慎考虑,一审法院仍进行了公告,公告属于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定送达程序一种,经公告后被上诉人仍未出庭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而不应因其未出庭就不对本案事实进行确认。    本院二审
社会调查报告怎么写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综上,上诉人孙超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判决有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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