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中周记400字
【审结日期】2021.11.19 
【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30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雪峰廖鸣平周文慧 
【审理法官】荣耀MAGICBOOK 16吴雪峰廖鸣平周文慧 
【文书类型】裁定书  金正evd
【当事人】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政伟 
【当事人】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政伟 
【当事人-个人】谢小华段政伟 
【当事人-公司】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谢冰清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熊冬林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欧阳琳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冰清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熊冬林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欧阳琳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冰清熊冬林欧阳琳 
【代理律所】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民事证据规则母亲节写给老婆的一封信【被告】段政伟 
【本院观点】谢小华诉段政伟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谢小华以其支付的借款利息超过法定最高保护利率(年利率36%)为由要求段政伟返还其多支付的利息及资金占用损失,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408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以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谢小华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共同诉讼证明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诉讼标的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谢小华诉段政伟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谢小华以其支付的借款利息超过法定最高保护利率(年利率36%)为由要求段政伟返还其多支付的利息及资金占用损失,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408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以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谢小华的诉讼请求。谢小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
21)湘04民终733号民事判决,驳回谢小华的上诉,维持原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谢小华再次以其支付给段政伟款利息超过法定最高保护利率(年利率36%)违法为由要求段政伟返还其多支付的利息及资金占用损失。与前诉相比,虽然后诉在形式上增加了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诉讼请求的表述也作了文字方面的变动,立案案由亦由“返还不当得利纠纷”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实质上,二上诉人提起的后诉还是与谢小华提起的前诉系同一事,该“同一事”是指段政伟收取了谢小华借款高息,应予返还。而前诉对该事进行审理并已作出生效裁判,二上诉人再以此提起后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上诉人主张本案不属重复起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2:06:26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谢小华曾以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依据,以段政伟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不当得利纠纷。本院作出(2020)湘0408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驳回谢小华的诉讼请求。谢小华不服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湘04民终73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首先关于两案当事人是否相同的问题。虽然本次诉讼增加了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谢小华系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本次诉讼中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借款金额包含在前次诉讼中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依据的基础法律事实具有不可分性,故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基本相同。其次关于两案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谢小华在前次诉讼中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请不当得利返还,而本次诉讼中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请确认部分已付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并返还,虽然两案案由不同,但实质上依据同一基础法律关系确定争议事实一审法院一审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对双方上述争议进行了审理认定。本案的审理同样也需要对上述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及合同效力的争议作出评判属于两案诉讼标的相同。最后,关于两案是否构成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两次诉讼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均行使返还请求权,在前诉已经认定其民事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情
况下谢小华再次诉请段政伟返还利息则明显构成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对抗或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如谢小华对于前诉生效裁判存在异议,其应当通过申请再审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d90使用技巧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蒸湘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明显错误。本案与原审法院审理的前案(2020)湘0408民初2828号诉讼标的不同,前案的诉讼标的是不当得利纠纷,其请求只限于返还不当得利,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包括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和返还基于合同无效部分取得的财产。案由是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可见,案由、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三个概念本质相同,即概念的内涵相同,案由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即民事法律关系。原审先认定两案案由不同,随即又认为两案诉讼标的相同,前后矛盾,逻辑混乱。2、本案与前案当事
人不同,前案诉讼当事人只有谢小华、段政伟,本案除了谢小华与段政伟外,还增加了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原审认定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基本相同错误。“基本相同”不是“相同”,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条件之一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而非基本相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只增加了一个原告,认定后诉与前诉当事人基本相同,这明显是对相同的曲解。原审以“原告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具有不可分性”就认为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基本相同,理由更不能成立。既然基础法律关系具有不可分性,则前后两案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前案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原告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审时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既不追加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也不向谢小华释明,原审本身就存在程序上的错误。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谢小华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没有证据证明谢小华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公司承受,谢小华的个人债权应由其个人承受,不能混为一谈。3、在人民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先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高额利息被驳回,后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的案件,一般都不认为后诉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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