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案件字号】(2020)粤04民辖终2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庹佳
【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庹佳
天气冷了的暖心句子【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凌波城怎么加点李玲;肖瑜
【当事人】李玲肖瑜
【当事人-个人】李玲肖瑜
2023小年是几月几日【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玲
中国好声音唱过的歌曲【被告】肖瑜
【本院观点】按照李玲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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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李玲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作为被告的肖瑜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案件有管辖权。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李玲诉请肖瑜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争议标的为肖瑜负有向李玲支付本息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是李玲,故李玲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李玲的经常居住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辖区,即珠海市香洲区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玲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李玲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属实体审查范畴,本案管辖权异议程序不作审处。综上,李玲的上诉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应予指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90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6:15:51 萎字组词
【一审法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超出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错误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同时又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确定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指定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玲称其于肖瑜达成口头协议,肖瑜以李玲名义向案外人借款,本案双方之间并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李玲经常居住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管辖不适用《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应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肖瑜提出的本案应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玲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定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李玲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民辖终2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瑜。
梦幻彩虹争霸赛攻略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玲因与被上诉人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9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李玲称其于肖瑜达成口头协议,肖瑜以李玲名义向案外人借款,本案双方之间并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李玲经常居住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管辖不适用《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
定,应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肖瑜提出的本案应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玲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定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仅以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错误认为本案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中李玲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中明确说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李玲以自己名义为肖瑜向案外人借款用于过桥。因此双方间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肖瑜在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中也并未就李玲的该诉请理由提出异议,而只是说珠海市香洲区并非约定履行地,也非实际履行地,并未提出任何理由及证据证明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既然本案李玲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显然应当适用《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即便是人
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只要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就可以适用该法律对于合同履行地管辖的规定。
另外,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管辖不适用《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应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并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作为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李玲有权自行选择。
二、一审裁定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超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应当依据李玲的诉请及事实和理由。李玲明确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肖瑜返回借款本息,并提交了案外人依据李玲的要求向肖瑜指定账户支付借款的金融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已经具备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肖瑜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中,并未提出关
于本案属于其他债务的异议,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为其他债务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李玲提起的诉请进行管辖权异议审查。一审裁定在肖瑜未提出本案法律关系异议的情况下,主动且仅以李玲诉状称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肖瑜以李玲名义向案外人借款,就认定本案双方之间并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超出了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三、一审裁定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错误。李玲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已说明,双方之间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李玲以自己名义向案外人林志利借款,借得的款项借给肖瑜用于其实际控制的清远市川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及本金由肖瑜直接偿还给案外人。
李玲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包括有证明李玲已按协议约定向第三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证据、有李玲按协议约定将第三人出借的该款交付给了肖瑜指定的银行账户的证据、有肖瑜按协议约定部分履行了支付利息的证据、以及在肖瑜未按约定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李玲向案外人履行了支付借款本息的证据。因此,李玲的诉请及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基于双方间的口头协议,形成了两个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即李玲与案外人林志利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李玲与肖瑜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玲与案外人间的民间借贷法律
关系已因李玲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而终结,但李玲与肖瑜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肖瑜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而导致本案诉争。因此,本案李玲与肖瑜的法律关系就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玲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并适用《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向作为合同履行地的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
四、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地,符合合同法律关系中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且某某诉请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而本案双方并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因此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作为合同履行地。
李玲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提交了超过一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收据》以及李玲的社保缴纳凭证,足以证明李玲在珠海市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住满一年,且并非住院就医的情形,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珠海市香洲区某李玲某某某某住地。因此,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李玲某某某某住地,属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备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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