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吉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江苏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吉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3 
【案件字号】(2021)苏06民辖终3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符东杰谷昔伟蔡荣花 
【审理法官】符东杰谷昔伟蔡荣花 
【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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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苏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吉鑫;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苏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吉鑫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姜吉鑫 
【当事人-公司】江苏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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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姜吉鑫;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尽管本案系顺涵公司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但案涉借款同时以苏中公司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一审法院依法追加出票人穗华公司为第三人并
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座便器漏水撤销管辖权异议第三人  网上买火车票
【指导案例标记】潘十亿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尽管本案系顺涵公司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但案涉借款同时以苏中公司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一审法院依法追加出票人穗华公司为第三人并无不当。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系穗华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穗华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综上,江苏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祝老师中秋节快乐的句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0:48:32 
【二审上诉人诉称】顺涵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上诉人提供了资金并按照苏中公司要求汇到指定账户,苏中公司将尚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借款质押,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到期后,苏中公司质押的商票在遭拒付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承诺还款而不是把责任推给第三人穗华公司。因此,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商票追索权纠纷,姜吉鑫和苏中公司应在履行对上诉人的还款义务后,再与第三人就票据追索权纠纷另行处理。海安法院错误地将本案与涉及恒大债务的最高法院通知捆绑在一起,将本案裁定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违反法律基本原理及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由海安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江苏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吉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民辖终3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李堡镇富庄村十三组组1号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X1。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吉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松岙镇伍佰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D。
     法定代表人:王学青,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吉鑫、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5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顺涵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上诉人提供了资金并按照苏中公司要求汇到指定账户,苏中公司将尚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借款质押,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到期后,苏中公司质押的商票在遭拒付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承诺还款而不是把责任推给第三人穗华公司。因此,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商票追索权纠纷,姜吉鑫和苏中公司应在履行对上诉人的还款义务后,再与第三人就票据追索权纠纷另行处理。海安法院错误地将本案与涉及恒大债务的最高法院通知捆绑在一起,将本案裁定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违反法律基本原理及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由海安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姜吉鑫、苏中公司未答辩,原审第三人穗华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尽管本案系顺涵公司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但案涉借款同时以苏中公司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一审法院依法追加出票人穗华公司为第三人并无不当。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系穗华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穗华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综上,江苏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符东杰
审判员 谷昔伟
审判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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