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加、深圳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吴少加、深圳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2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辖终24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冰羚 
【审理法官】谢冰羚 
【文书类型】裁定书 
激励短信【当事人】吴少加;深圳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金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万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阳明荣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少加深圳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金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万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阳明荣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少加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金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万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阳明荣实业有限公司  艾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少加;深圳市阳明荣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金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万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其诉请事由,本案主要法律
关系涉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其诉请事由,本案主要法律关系涉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诉人的诉请事由,可以认定深圳市罗湖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84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5:22:35 
吴少加、深圳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24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少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海韵大厦2205。
     法定代表人:吴俊凯。
     原审被告:深圳市新金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海韵大厦2208。
     法定代表人:范小贤,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金万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海韵大厦1311-1311A。
     法定代表人:温镜样。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阳明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海韵大厦2201。
     法定代表人:吴明界。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少加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新金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万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阳明荣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8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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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其诉请事由,本案主要法律关系涉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诉人的诉请事由,可以认定深圳市罗湖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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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84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柯又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祝福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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