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权、蒋靖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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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权、蒋靖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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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2 
【案件字号】(2021)湘11民辖终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勇唐英柏国平 
【审理法官】黄勇唐英柏国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国权;蒋靖;龙枚金;龙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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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国权蒋靖龙枚金龙念平 
【当事人-个人】刘国权蒋靖龙枚金龙念平 
【代理律师/律所】何选杰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选杰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选杰 
【代理律所】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国权 
【被告】蒋靖;龙枚金;龙念平 
扶摇皇后什么时候播出【本院观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未对借款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向其偿还借款,如其请求成立,则应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币,故可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被上诉人所在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87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37:52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国权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理由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虽然不在零陵区,但合同履行地为零陵区,故本案应由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刘国权、蒋靖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1民辖终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选杰,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枚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念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国权因与被上诉人蒋靖、龙枚金、龙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2021)湘1102民初1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当的部首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国权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理由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虽然不在零陵区,但合同履行地为零陵区,故本案应由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未对借款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向其偿还借款,如其请求成立,则应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币,故可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被上诉人所在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87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唐 英
审判员 柏国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媚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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