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建、汪礼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06
【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34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枥澎刘丽娅张健
【审理法官】丁枥澎刘丽娅张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小产权房新政策祝建;汪礼明
【当事人】祝建汪礼明
【当事人-个人】祝建汪礼明
【代理律师/律所】黄卉楠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何珊红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卉楠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何珊红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卉楠何珊红
【代理律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祝建
【被告】汪礼明
【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一审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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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一审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中,祝建的诉请是确认案涉合同无效以及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效力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明确规定的立案案由。至于祝建的诉请有无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支持,属于实体法律适用范畴,不影响其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一审以案涉合同的处理尚无法律明确规定而裁定驳回本案起诉,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不符,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民初3553号民事裁定; 二、本院指令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8:15:21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祝建起诉请求确认《售房合同》无效,并要求汪礼明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祝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但涉案房屋系缺少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即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鉴于小产权房屋的处理原则及方案,政府相关部门尚无明确意见,现有关小产权房的法律法规及处理原则尚未出台,如何界定小产权房的相关权利尚无定论,在目前针对小产权房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此类房屋流转引发的争议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祝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85元,退还祝建。 本院二审期间,祝建提交聊天记录与附图,并申请调取案涉房屋的相关资料,拟证明其上诉事由成立;汪礼明提交案涉土地的相关资料,拟证明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因证据待证事实及证明目的与争议焦点相关,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在说理部分予以综合认定;因祝建调取证据的目的是用于证实其实体诉讼请求能够成立,而二审仅就本案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程序性审查,本院对祝建调取证据申请不予准许。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与诉讼程序相关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祝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已确定案涉房屋为小产权房,因小产权房依法不能向本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故本案双方的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目前全国范围内打击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政策已非常明朗,如果不依法认定小产权房买卖无效,最终必然导致集体资产流失,一审认为本案纠纷没有法律适用是错误的。案涉房产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已进行了处理,不存在需要行政部门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祝建、汪礼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民终34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卉楠,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红,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礼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祝建因与被上诉人汪礼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民初3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祝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已确定案涉房屋为小产权房,因小产权房依法不能向本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故本案双方的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目前全国范围内打击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政策已非常明朗,如果不依法认定小产权房买卖无效,最终必然导致集体资产流失,一审认为本案纠纷没有法律适用是错误的。案涉房产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已进行了处理,不存在需要行政部门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汪礼明辩称,案涉房屋是其旧房改建的,是合法的。至于超过六层而建十二层,属于违规而不违法。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对小产权房的处理规定。案涉合同约定所
在楼盘的售出房屋达90%时才办理产权证书,现售出房屋不到30%。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请求二审维持。
原告诉称 祝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售房合同》无效,判令汪礼明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祝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祝建起诉请求确认《售房合同》无效,并要求汪礼明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祝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但涉案房屋系缺少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即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鉴于小产权房屋的处理原则及方案,政府相关部门尚无明确意见,现有关小产权房的法律法规及处理原则尚未出台,如何界定小产权房的相关权利尚无定论,在目前针对小产权房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此类房屋流转引发的争议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祝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85元,退还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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