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006年11月,李月玖与永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12月31日前交房。2007年12月28日,李收到接房通知验房时,发现房屋生活阳台铁栏杆与公共露台铁栏杆相连,且有室外电线搭在该公共露台的铁栏杆转角处,李便以房屋需要整改为由不予接房。永航公司不允,李遂诉至法院,要求整改。
【判决】 房屋虽验收合格,但公共露台搭接的室外电线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李月玖有权拒绝接房,永航公司构成违约。
案例2、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4月,陈燕妮与星星公司签订《房产定购协议书》,约定陈定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定金1万元。协议另载明:陈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和了解星星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同年4月19日,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有许多不公平条款,两次发函要求修改不公平条款。最后双
方扯皮起诉到法院。 【判决】 该协议明确载明:陈已详细阅读和了解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故陈应按定购协议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星星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星星公司有权拒退定金,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案例3:房屋确权纠纷案例
原告刘方是电脑公司职员,被告郭平是中学教师,两人系朋友关系。2001年5月,原告刘方得知本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经济适用房,欲购买一套。但根据本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只有具备本市户口的人才有权购买。原告虽有钱,但苦于无本市户口,无购房资格。于是原告被告商量,口头约定,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经济适用房一套,商品房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随后,原告出资20万元,由被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产权人登记为被告。2002年8月,郭平以该房屋的产权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借给其弟做生意。贷款到期后,郭平无力偿还,银行遂要求变卖实现抵押权。刘方得知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要求确认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名义购房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定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有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其它损失计21.5万元。
案例4:相邻权纠纷
2009年8月12日,某小区业主姚某、郝某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孙某家飘窗下方。孙某发现姚、郝两家的空调室外机在使用过程中噪音太大,在姚、郝人维修后,孙某感觉噪音依然很大,遂要求两家将室外机拆除,遭到拒绝后孙某将两邻居诉至中原区法院。
法院对现场勘验后确认原、被告居住的楼栋业主,除被告和东户一楼一业主外,均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家飘窗下方,且小区90%以上的业主也都是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家的飘窗下方。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空调室外机安装规范以及人们正常的生活习惯,空调室外机应该安装在自家飘窗下方,二被告将室外机安装在原告家的飘窗下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其安装在原告飘窗下方的空调室外机拆除。
案例5:物业管理纠纷
2010年2月,由于办公楼三楼漏水致使通往电梯的台阶结冰,赵小上班时经过不慎滑到,导致右手骨折,事发后,赵小曾多次到管理写字楼的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而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租赁合同,赵小所在公司租赁的办公楼仅有载货电梯而无客用电梯,因此,赵小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而不应该乘载货电梯,而且,事发当天物业管理管理人员也曾劝说赵小走人行楼梯,但赵小不听。所以物业管理认为赵小跌伤是其本人过错造成,应自己承担后果,故物业管理公司不作赔偿。因此赵小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法院判决:既然所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或相关管理规定已载明电梯的使用性质,再加上当天管理人员现场已明确告知赵小不能乘搭载货电梯,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赵小摔伤,责任全在赵小身上。但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来讲,为了更好地体现自身尽责的服务精神和人道主义,可考虑给予20—30%的医疗费用的补偿。
案例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纠纷
1983年,第一轮农村土地发包时,原告石某从原万丈村第一生产队承包了111800亩撂荒地,没签书面合同,此土地现归万丈村委会管理。1998年春,第二轮土地延包中,被告万丈村委会将原告石某1997年以前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发包给其他人。原告不同意,由此产生
纠纷。后经县、镇两级农村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原、被告1983年至1997年的口头合同无效。原告对裁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发包给他人的16400亩地,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县、镇农村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两份裁定确认了原、被告的口头合同无效,原、被告的口头合同必须终止,双方当事人应重新签订书面合同。1997年冬季第二轮土地延包至今,原、被告因土地承包发生纠纷,但因为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就是说无合同约定,原告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不能确认被告违约。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7:农村房屋及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纠纷
2008年9月,大学毕业不久的陈紫月(化名)依靠家人的资助,在XX市惠济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远比附近的楼盘低。
明知道办不来房产证,但是陈紫月觉得:既然房子在这儿,就不怕它跑了。可是2009年6月,陈紫月所在的小区突然传出消息,说是这个小区很可能会拆迁,由于未办理房产证,她可能一分钱的补偿也得不到。“十几万元难道这么打了水漂?”陈紫月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款。
而卖房人的态度很坚决:“房子是你当初要买的,合同也签了,不可能想反悔就反悔。”
法院判决:小产权房合同应认定无效,卖房人应当予以退款。
案例8:房地产租赁纠纷
一套三室一庭的房子,甲乙两人租住了其中的两间。经过房东的同意,甲乙两人将剩下的一室转租给一对夫妻丙,他们口头约定:租期从2008年3月到12月份,房租每两个月交一次,先行交纳两个月的房租1500和定金1000元。四月份的时候乙由于工作关系和房东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随后乙的房间租给了另外一对夫妻丁。5月份丙夫妻两个想退房,随与甲产生了纠纷。夫妻丙提出:1.合同的一个当事人乙搬走,合同变更了当事人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定金解除合同;2.他们租房的时候是两个单身的人,小产权房新政策但是现在一个房间租给了两外一对夫妻,他们可以用的公共空间减少了,以此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夫妻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9:房地产行政诉讼
某业主从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住房。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0年6月为该业主办理
了房屋产权证。该业主入住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比产权证上确认的面积少5平方米。于是,该业主向该市当局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哀求复议机关撤销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了维持市房产局颁发的房产证的复议决定。该业主不服,于2000年10月以市房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哀求判决撤销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法院经审理认定,市房管局2000年6月颁发房产证所确认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于2000年12月判决撤销了市房管局所颁发的房产证。判决生效后,该业主哀求市房管局重新测量房屋面积,重新颁发房产证。不想,市房管局2001年2月重新颁发的房产证所确认的面积与第一份房产证千篇一律。该业主愤而不平,于2001年3月再次以某市房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再次撤销了某市房管局2001年2月颁发的房产证。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