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蕾、裴东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李雪蕾、裴东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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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情商发朋友圈的句子
【审结日期】2021.08.11 
【案件字号】(2021)津01民辖终2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璇张红星史军锋 
【审理法官】张璇张红星史军锋 
大型网游【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雪蕾;裴东广 
【当事人】李雪蕾裴东广 
【当事人-个人】李雪蕾裴东广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雪蕾 
【被告】裴东广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三年级作文我的梦想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高中劝学原文及翻译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裴东广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裴东广户籍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李雪蕾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85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8:04:21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雪蕾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第一,被上诉人借款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现户籍地位于天
津市南开区。第二,被上诉人具备偿还能力,拒不偿还欠款。 
李雪蕾、裴东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民辖终2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东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雪蕾因与被上诉人裴东广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8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雪蕾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第一,被上诉人借款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现户籍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第二,被上诉人具备偿还能力,拒不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裴东广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裴东广户籍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李雪蕾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85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张红星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常嘉奕
书 记 员 沈雪芳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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