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姣、王家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邓姣、王家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4 
【案件字号】(2022)湘02民辖终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柳志军颜松喜陈红 
【审理法官】柳志军颜松喜陈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邓姣;王家兴 
【当事人】邓姣王家兴 
法院起诉程序
【当事人-个人】邓姣王家兴 
【代理律师/律所】cs1.6加人叶晶晶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晶晶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晶晶 
【代理律所】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和女生聊天话题二审维持原判 
花海歌词【原告】邓姣 
【被告】王家兴  桥架规格
【本院观点】本案系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地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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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故本案由被上诉人王家兴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邓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1:19:05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邓姣上诉称:本案双方资金性质为赠与,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综上,请求: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5662号之一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 
邓姣、王家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民辖终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晶晶,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姣因与被上诉人王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56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邓姣上诉称:本案双方资金性质为赠与,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综上,请求: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5662号之一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故本案由被上诉人王家兴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邓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柳志军
审判员 颜松喜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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