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红艳、宋晓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邱红艳、宋晓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2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辖终5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小清孙艳凌郭丽 
【审理法官】李小清孙艳凌郭丽 
离婚该怎么起诉离婚【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公办大学邱红艳;宋晓鹏 
【当事人】邱红艳宋晓鹏 
【当事人-个人】邱红艳宋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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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邱红艳 
【被告】宋晓鹏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并提交了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租房合同、缴纳物业费水费的收据、居住证等证件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有误,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457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0:40:40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接收货币
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故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上诉人提交的居住证载明其现住所为郑州市金水区院,上诉人自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郑州市市金水区居住及工作,有工作单位及租房合同证明,可以证明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邱红艳、宋晓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辖终5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红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晓鹏。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红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4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故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上诉人提交的居住证载明其现住所为郑州市金水区院,上诉人自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郑州市市金水区居住及工作,有工作单位及租房合同证明,可以证明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并提交了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租房合同、缴纳物业费水费的收据、居住证等证件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有误,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457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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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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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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