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河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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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9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辖终9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斌陈琪虞恒龄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上海紫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河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小学英语试卷【当事人】上海紫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河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上海紫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河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紫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独生子女证办理程序广西河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涉案《借款合同》约定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未明确约定签订地,亦无证据可证明合同签订地位于何处,故该协议管辖约定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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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4 02:10:11 
上海紫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河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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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辖终9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紫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川沙路517号9幢337室。
     法定代表人:虞红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河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2418号。
     法定代表人:乔小林。
降血脂的食物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紫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17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手机进水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海紫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有证据证明合同不可能在广西签订,管辖约定不明,上诉人作为债权人和主张还款金钱的接收方,其所在的宝山区正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广西河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款合同》约定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未明确约定签订地,亦无证据可证明合同签订地位于何处,故该协议管辖约定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诉请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
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1774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孙 斌钱塘江现鱼鳞潮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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