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柱威、齐在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者荣耀改名卡
冯绍峰郭碧婷【审结日期】2021.01.22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辖终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筱锴
【审理法官】张筱锴
先进基层党组织事迹【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柱威;齐在祥
【当事人】吴柱威齐在祥
【当事人-个人】吴柱威齐在祥
【代理律师/律所】孙骁刚、孔秋廉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骁刚、孔秋廉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骁刚、孔秋廉
【代理律所】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柱威
【被告】齐在祥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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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齐在祥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位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吴柱威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黄埔区,但未提供证据佐证,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吴柱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文竹叶子发黄怎么挽救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7:57:01
吴柱威、齐在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qq邮箱怎么发送文件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辖终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柱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在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骁刚、孔秋廉,均系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柱威因与被上诉人齐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7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柱威上诉称,至本案立案时,其因工作原因居住在广州市黄埔区已长达一年多,在广州市黄埔区已经形成一段持续稳定的生活,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
释规定,广州市黄埔区是吴柱威的经常居住地。身份证住址只是户籍所在地,原审法院以其身份证登记地址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答辩状中载明的住址亦是该址为由,认定本案由住所地法院管辖,是与事实相悖的。原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情况下,认为吴柱威无经常居住地,本案由吴柱威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进而驳回吴柱威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吴柱威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齐在祥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吴柱威住所地为广州市增城区,位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吴柱威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黄埔区,但未提供证据佐证,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吴柱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凤九和东华结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张筱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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