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图设计营造有限公司、吕敏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大图设计营造有限公司、吕敏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6 
【案件字号】(2022)苏05民终33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俊生汪文蒋毅颖 
【审理法官】杨俊生汪文蒋毅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苏州大图设计营造有限公司;吕敏 
【当事人】苏州大图设计营造有限公司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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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吕敏 
【当事人-公司】秦兵马俑有彩的吗苏州大图设计营造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范营营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舒思妍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陈琳琳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孙逸捷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范营营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舒思妍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陈琳琳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孙逸捷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范营营舒思妍陈琳琳孙逸捷 
【代理律所】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苏州大图设计营造有限公司 
【被告】吕敏 
【本院观点】大图公司主张吕敏将公司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的行为属于侵占公司财产,因其主张的行为与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关联,且该公司明确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吕敏赔偿经济损失,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一审法院以大图公司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直接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该公司的起诉,存在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基本原则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图公司主张吕敏将公司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的行为属于侵占公司财产,因其主张的行为与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关联,且该公司明确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吕敏赔偿经济损失,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一审法院以大图公司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直接提起本案诉
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该公司的起诉,存在不当。    综上所述,大图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6民初1189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成都市区好玩的地方【更新时间】2022-08-20 01:52:32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大图公司认为吕敏担任单位出纳期间将相关款项支付至吕敏个人账户,认为该行为损害单位利益,双方之间应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大图公司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直接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大图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大图公司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大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第一,本案诉争的本质为吕敏利用掌握公司账户和密码的便利实施了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大图公司就该侵权行为请求民事救济,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关联,双方之间也无任何劳动争议。一审法院认定大图公司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大图公司不具有本案诉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大图公司因吕敏擅自转移公司财产至其个人账户造成财产损失1024980.81元,侵害大图公司对于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大图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向吕敏主张赔偿损失。第三,大图公司的诉请系基于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存在本质区别,亦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法院仅以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来确定案由,违反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基本原则。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劳动争议案件将加重大图公司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大图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大图设计营造有限公司、吕敏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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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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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5民终33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大图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吴北路78-1号汇盛花园1-1404室。
     法定代表人:薛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营营,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思妍,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琳,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逸捷,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大图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6民初118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大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第一,本案诉争的本质为吕敏利用掌握公司账户和密码的便利实施了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大图公司就该侵权行为请求民事救济,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关联,双方之间也无任何劳动争议。一审法院认定大图公司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大图公司不具有本案诉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大图公司因吕敏擅自转移公司财产至其个人账户造成财产损失1024980.81元,侵害大图公司对于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大图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向吕敏主张赔偿损失。第三,大图公司的诉请系基于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存在本质区别,亦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法院仅以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来确定案由,违反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
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基本原则。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劳动争议案件将加重大图公司的法律责任。
原告诉称     大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吕敏赔偿大图公司经济损失968500元及该款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荷塘月赏析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大图公司认为吕敏担任单位出纳期间将相关款项支付至吕敏个人账户,认为该行为损害单位利益,双方之间应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大图公司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直接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大图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大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图公司主张吕敏将公司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的行为属于侵占公司财产,因其主张的行为与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关联,且该公司明确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吕敏赔偿经济损失,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一审法院以大图公司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直接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该公司的起诉,存在不当。
     综上所述,大图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6民初1189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杨俊生
审判员 汪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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