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桂娜、梁丽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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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中国著名服装品牌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4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辖终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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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莉 
【审理法官】杨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桂娜;梁丽梅;尹证宇  三国英传7全攻略
【当事人】郑桂娜梁丽梅尹证宇 
【当事人-个人】郑桂娜梁丽梅尹证宇 
【代理律师/律所】唐琪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魏克荣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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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唐琪魏克荣 
【代理律所】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天平座和什么星座最配郑桂娜;尹证宇 
【被告】梁丽梅 
【本院观点】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对此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第三人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执行异议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对此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
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日照汇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尹证宇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为有效约定。日照汇业贸易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刘睿,刘睿已将该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梁丽梅,该管辖协议自始有效,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2:04:39 
招行信用卡申请进度郑桂娜、梁丽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辖终4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桂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琪,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克荣,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尹证宇。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桂娜因与被上诉人梁丽梅、原审第三人尹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9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郑桂娜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错误,确定案由的基本依据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民事裁定认为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为确认之诉,梁丽梅诉郑桂娜、第三人尹证宇一案,原告梁丽梅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确认(2019)鲁01民终7162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当事人尹证宇承担的债务为尹证宇及被告郑桂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郑桂娜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显然,本案实质上应为基于婚姻关系的确认及给付之诉,都不应认定是民
间借贷纠纷。二、一审法院依据民间借贷基础关系确定管辖,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从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不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只是因为被告与第三人曾经是夫妻关系,原告才要求确认第三人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关系与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纠纷要考查的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基本法律依据是合同法;而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考查的则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基本法律依据是婚姻法。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所以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关系确定管辖。本案是新的诉讼,有自身的法律关系,而且其基础法律关系不仅只有民间借贷关系一个,还有婚姻关系。如果没有婚姻关系,也就不会发生本案。三、一审法院把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强加于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被告,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人。当事人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不仅受让债权,同样要受到合同义务的约束。由于被告郑桂娜与原告梁丽梅及其前手转让人之间均无任何合同关系,让郑桂娜受借贷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约束,一审裁定任意扩大法院管辖权,违背了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四、本案系对无合同关系的公民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基本管辖原
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被告郑桂娜的住所地为日照市东港区。因此本案应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没有理由受理原告的诉讼,应该在原告立案时告知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且上诉人早已与第三人离婚,独自抚养两个孩子,本案选择在济南诉讼,人为不合理地增加了上诉人的诉讼负担。五、本案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为梁丽梅与尹证宇执行案件的执行法院对本案也无管辖权。综上,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一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基本管辖原则,任意扩张管辖权,其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代理人查到几个相关案例,包括湖北武汉、浙江宁波、浙江金华三地法院各一个案例,均支持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错误,将本案移送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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