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孔祥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晟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孔祥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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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6 
【案件字号】(2022)辽14民辖终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焦娇董百慧周艾 
【审理法官】焦娇董百慧周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晟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孔祥伟;滦州市万惠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刘俊刚  一带一路是什么意思?
【当事人】晟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孔祥伟滦州市万惠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刘俊刚 
【当事人-个人】孔祥伟刘俊刚 
【当事人-公司】晟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滦州市万惠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晟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秦皇岛特产孔祥伟;滦州市万惠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刘俊刚 
【本院观点】根据原告一审诉请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一审诉请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期间原告以肇事车辆冀B×××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晟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统筹保险为由,为查清本案的主要事实,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告。管辖权异议阶段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及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以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问题。原告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依法有据。至于上诉人提出与原告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否应承担责任是本案实体审理范围,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羊杂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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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4 00:00:44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孔祥伟纠纷一案已经由原审法院受理,原审法院确定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上诉人不是该事故当事人,更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事故侵权纠纷,也不存在合同纠纷等其他侵权行为,把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2.上诉人仅是与王某(不在本案)存在统筹合同关系并非保险关系,如把案由归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而类推适用保险法,不符合保险法第六条的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至于上诉人与王某之间的合同纠纷应该有上诉人与王某之间另案解决,不应并为一案。3.如被上诉人是基于该统筹合同起诉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本案统筹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合同标的并非货币、不动产,也非即时结清的合同,故按照其他标的,可以确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为履行义务一方,故无论是从被告所在地出发,还是从合同履行地出发,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诉人所在地法院。依法由上诉人住所地正定县人民法院管辖,贵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4民初97号(
之三)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 
晟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孔祥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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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14民辖终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晟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
     法定代表人:张益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超,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伟。
     原审被告:滦州市万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栾城街道。
     负责人:张学友,系单位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
     负责人:裴艳洁,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俊刚。
     上诉人晟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孔祥伟、原审被告滦州市万惠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刘俊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票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4民初9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上诉至本院。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孔祥伟纠纷一案已经由原审法院受理,原审法院确定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上诉人不是该事故当事人,更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事故侵权纠纷,也不存在合同纠纷等其他侵权行为,把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2.上诉人仅是与王某(不在本案)存在统筹合同关系并非保险关系,如把案由归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而类推适用保险法,不符合保险法第六条的规
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至于上诉人与王某之间的合同纠纷应该有上诉人与王某之间另案解决,不应并为一案。3.如被上诉人是基于该统筹合同起诉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本案统筹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合同标的并非货币、不动产,也非即时结清的合同,故按照其他标的,可以确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为履行义务一方,故无论是从被告所在地出发,还是从合同履行地出发,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诉人所在地法院。依法由上诉人住所地正定县人民法院管辖,贵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4民初9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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