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涛、彭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文涛、彭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节约粮食的手抄报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30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慧斯姚伟华何润楹 
【审理法官】何慧斯姚伟华何润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文涛;彭珊珊;魏齐汕 
【当事人】刘文涛彭珊珊魏齐汕 
【当事人-个人】刘文涛彭珊珊魏齐汕 
【代理律师/律所】白湘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白湘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白湘华 
陪你去看流星雨落在这地球上是什么歌【代理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醴怎么读【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文涛;魏齐汕 
【被告】彭珊珊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诉讼请求撤销第三人自认不当得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wifi管理【本院查明】另查明,本案二审中,刘文涛表示:基于法庭的调查和当事人的自认,还有本案的证据,刘文涛明确本案不是不当得利纠纷,是借款纠纷,涉案款项应由彭珊珊、魏齐汕偿还。如果法院认为本案为借款纠纷,同意免除涉案款项的利息。    魏齐汕表示:涉案款项是魏齐汕个人与刘文涛的借款纠纷,与彭珊珊无关,如果判决与彭珊珊无关,魏齐汕同意按法院判决支付该款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刘文涛起诉主张彭珊珊收取其支付的131.52万元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但经本院查明,涉案131.52万元是魏齐汕向刘文涛借入的款项,刘文涛根据魏齐汕的要求转账至彭珊珊的账户,因此,彭珊珊收取刘文涛上述131.52万元,并不属于不当得利。鉴于涉案131.52万元为魏齐汕向刘
文涛借入的款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实为民间借贷纠纷,故本案案由应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    刘文涛主张其与魏齐汕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将所出借的款项转账至彭珊珊的账户,涉案款项是魏齐汕、彭珊珊向其借款,应由魏齐汕、彭珊珊共同返还。鉴于刘文涛向魏齐汕出借涉案款项时,魏齐汕与彭珊珊已经离婚,该款项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而且刘文涛是按魏齐汕的要求将涉案款项转至彭珊珊账户,故彭珊珊收取涉案款项并不足以表明彭珊珊清楚刘文涛与魏齐汕之间的借款约定,亦不足以表明彭珊珊有向刘文涛借款的意思表示。据此,仅凭刘文涛向彭珊珊账户转账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刘文涛与彭珊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对刘文涛要求彭珊珊返还涉案款项以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本院认定涉案款项是魏齐汕向刘文涛借入的款项,因此魏齐汕应向刘文涛返还涉案131.52万元。刘文涛在二审中表示同意免除涉案款项的利息,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刘文涛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二审变更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按当事人实际讼争的法律关系审理,本院依法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29661号民事判
决;    二、魏齐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一次性向刘文涛归还借款本金131.5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8545元,均由魏齐汕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10 06:55:43 
刘文涛、彭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230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涛。
     委托代理人:白湘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珊珊。
     原审第三人:魏齐汕(曾用名魏永兴)。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文涛因与被上诉人彭珊珊、原审第三人魏齐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29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文涛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彭珊珊向刘文涛返还款项131.52万元及占有期间的利息212053.35元(暂计至2019年8月1日,以131.5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其中130.5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4月5日起算,1.02万元利息自2016年5月7日起算);2.本案诉讼费由彭珊珊承担。
护士资格证报名条件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文涛名下有中国工商银行开户的卡号为62×××67的银行账户一个,根据刘文涛提交的该账户的流水清单显示,该账户于2016年4月5日分两笔各转出1000000元以及305000元至彭珊珊名下的银行账户,同年5月7日,该账户又转出10200元至彭珊珊名下银行账户中。
     原审法院另查,刘文涛曾以彭珊珊、魏齐汕为共同被告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
如何下载电视剧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粤0113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刘文涛起诉要求魏齐汕向刘文涛偿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彭珊珊对上述借款中婚姻存续期间(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8日)发生的债务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9日利息171555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魏齐汕、彭珊珊共同辩称:刘文涛分别转账130.5万元、1.02万元给彭珊珊,该两笔款是彭珊珊与刘文涛之间的生意往来款,并非该案三份借款协议的借款,与魏齐汕无关;刘文涛在该案中主张,其于2016年4月5日支付130.5万元、同年5月7日支付1.02万元给彭珊珊,系出借给魏齐汕、彭珊珊的款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文涛在该案中系依据涉案三份借款协议请求魏齐汕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彭珊珊对其与魏齐汕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刘文涛主张魏齐汕、彭珊珊作为上述款项的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与该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何况魏齐汕、彭珊珊认为是彭珊珊与刘文涛之间的经济往来,故该院在该案中不作处理,刘文涛应另案主张。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原审诉讼中,刘文涛确认本案所主张的131.52万元系包含在上述(2018)粤0113民初2311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中的,也认为该131.52万元系借款,但现在认为因为借条只有魏齐汕的签名,所以认为主张借贷关系时证据就存在瑕疵,故本案主张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刘文涛是否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彭珊珊返还1315200元,即本案事实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首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双方当事人对于刘文涛已给付彭珊珊1315200元均无异议,该给付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或金额错误的情形。而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给付欠缺原因。本案中,刘文涛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彭珊珊及魏齐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文涛在该案中系依据涉案三份借款协议请求魏齐汕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彭珊珊对其与魏齐汕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刘文涛又就本案涉案款项主张魏齐汕、彭珊珊作为上述款项的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与该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何况魏齐汕、彭珊珊认为是彭珊珊与刘文涛之间的经济往来,故该院在该案中不作处理,刘文涛应另案主张。且现刘文涛与彭珊珊、魏齐汕均在本案中确认涉案款项为借款,故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给付,故刘文涛支付给彭珊珊的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刘文涛可就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依法另寻途径解决。刘文涛在本案中坚持主张涉案款项为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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