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信阳市房产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斌、信阳市房产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4 
【案件字号】(2021)豫15民终23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应祥朱长华黄共田 
【审理法官】刘应祥朱长华黄共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斌;信阳市房产服务中心 
【当事人】刘斌信阳市房产服务中心 
【当事人-个人】刘斌 
【当事人-公司】牧场物语矿石镇攻略信阳市房产服务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骈天民河南慎微尔律师事务所;查君舰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骈天民河南慎微尔律师事务所查君舰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骈天民查君舰 
【代理律所】河南慎微尔律师事务所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斌 
【被告】信阳市房产服务中心 
【本院观点】驳回起诉是因为案件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管辖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驳回起诉是因为案件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的事项是因为被上诉人2000年4月落实国家建设部(2000)96号文件《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精神,对原信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所进行改制,将上诉人划归改制后的信阳盛鹏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而引发的纠纷,该纠纷系政府部门改革产生的纠纷,政府与被改革的部门和职工之间,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具有行政性和服从性,故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系政策调整的范围,属于上诉法律规定第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应予维持。上述人请求实体审理的上诉人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05:00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诉争的纠纷系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的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要求追加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无实际必要,本院不予追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驳回原告刘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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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斌上诉请求:1、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03民初81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平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根据《关于事业单位人
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其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故该案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人事争议。一审法院在裁定书第1页对该案的案由描述是劳动争议纠纷又在裁定书第7页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诉争的纠纷系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的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显然前后矛盾且公布的案由规定也没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的事业单位改制纠纷的案由。2、一审法院也查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已经于1987年时就已建立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干部身份的工作关系且上诉人人事档案至今仍在被上诉人处并没有查明该关系何时终止现在被上诉人认为双方已经不存在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干部身份的工作关系依据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
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适用本法:(第二)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符合上述规定。为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3、按照2000年时的脱钩改制政策即国家原建设部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文件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建住房【2000】31号)之规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所以脱钩改制不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解除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工作关系的法定事由不应影响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已经存在的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工作关系截止到现在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工作关系已经解除。综上本案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在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天冷加衣服的暖心句子刘斌、信阳市房产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民终23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骈天民,河南慎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房产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单位主任。
qq换不了头像怎么办     委托代理人:查君舰,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斌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房产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斌上诉请求:1、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03民初813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平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根据《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其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故该案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人事争议。一审法院在裁定书第1页对该案的案由描述是劳动争议纠纷,又在裁定书第7页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诉争的纠纷系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的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显然前后矛盾,且公布的案由规定也没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的事业单位改制纠纷的案由。2、一审法院也查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已经于1987年时就已建立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干部身份的工作关系,且上诉人人事档案至今仍在被
志愿者精神上诉人处,并没有查明该关系何时终止,现在被上诉人认为双方已经不存在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干部身份的工作关系,依据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适用本法:(第二)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符合上述规定。为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3、按照2000年时的脱钩改制政策,即国家原建设部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文件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建住房【2000】31号)之规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所以脱钩改制不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解除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工作关系的法定事由,不应影响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已经存在的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工作关系,截止到现在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工作关系已经解除。综上,本案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在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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