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红花、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炜强周志军韩昱
【审理法官】姚炜强周志军韩昱
【文书类型】判决书 网上订票取票
【当事人】朱红花;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有关冬雪的诗句【当事人】朱红花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红花 奥灶面
【当事人-公司】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翁雅倩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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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翁雅倩
【代理律所】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
说明方法有哪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什么牌子的指纹锁最好民终字
【原告】朱红花
【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朱红花在乘坐公交公司所有的浙A×××××号公交车过程中,因公交车与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朱红花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在(2017)浙8601民初3975号案中自主选择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公交公司,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确定案由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并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生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当得利合同侵权诚实信用原则管辖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诉讼标的
x战警系列顺序【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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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朱红花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2017)浙8601民初3975号案件中,其诉讼请求中包括护理费13903.15元,并提交了《杭州求正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朱红花护理期为90日,后朱红花在庭审中放弃护理费的请求。其余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朱红花在乘坐公交公司所有的浙A×××××号公交车过程中,因公
交车与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朱红花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在(2017)浙8601民初3975号案中自主选择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公交公司,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确定案由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并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生效。因此,公交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返还超额支付的护理费也应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进行处理为宜,故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其在乘客受伤后预先垫付相关费用的行为应予肯定,如果垫付费用超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的,其有权主张返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朱红花受伤后,公交公司共垫付护理费37600元,朱红花在(2017)浙8601民初3975号案庭审中放弃了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因此该案中仅对公交公司垫付护理费37600元事实予以认定,但对护理费并未在该案中一并予以处理,故公交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返还超额支付的护理费,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无须另行提起撤销之诉。故朱红花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朱红花伤愈后,经其自行委托鉴定,朱红花的护理期为90天,而公交公司共向朱红花支付了217天的护理费37600元,原审法院根据朱红花的护理期限,确定朱红花的护理费为15010元,朱红花应向公交公司返还护理费22590元,并无明显不妥。朱红花认为公交公司已认可其提交的护理费发票及相应护理期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
审法院确定案由不当,适用法律不正确,本院予以纠正,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朱红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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