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饮食服务公司、陈世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淮南市饮食服务公司、陈世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案件字号】(2021)皖04民终6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植代奇刘富丰 
【审理法官】郑植代奇刘富丰 
【文书类型】裁定书 
汽车仪表灯【当事人】淮南市饮食服务公司;陈世和 
【当事人】淮南市饮食服务公司陈世和 
【当事人-个人】陈世和 
【当事人-公司】淮南市饮食服务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谢辉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辉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辉 
【代理律所】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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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淮南市饮食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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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世和 
【本院观点】苏州大学优势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管辖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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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市饮服公司一审主张的借款120989元中,其在上诉时自愿放弃其中两笔合计5000元款项,故上诉时主张的借款金额为115989元。后经双方2021年3月18日确认,市饮服公司除对其中一笔1998年8月19日的借款4000元认为未载明借款具体用途,应为陈世和向该公司的私人借款,非公款用途,其余的款项均为受市饮服公司委派的职务行为。陈世和对此予以否认。认为非其私人借款,仍为公款用途。是为了朝阳饭店的官司。要求回去书面证据。3日内向法院提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没有,承担不利后果。该《借条》是在市饮服公司提供的制式稿纸上书写,载明:“借条借到财务科现金四千元整(4000元)同意借给4000元(相应人员签名)借款人陈世和一九九八.八.十九已核王祥芝98.8.2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据此,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起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民他复字第4号)中明确:职工因职务行为,从单位预支款项,应认定职工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据此,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首先,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款项中的111989元系陈世和因职务行为,从市饮服公司预支款项的事实不持异议;其次,双方当事人对1998年8月19日的借款4000元的借款性质存在争议。经查,该《借条》是在市饮服公司提供的制式稿纸上书写的,由市饮服公司作为证据举证,其载明的出借科室、同意借款和核查事项,均与本案中的其他《借条》等借据的主要构成要素一致,纵观全案事实以及市饮服公司没有提出证据证实其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向陈世和主张偿还的事实,亦应当认定该款系陈世
和在职时,从市饮服公司预支款项的借支公款行为。依照前述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市饮服公司的起诉。综上,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淮南市饮食服务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退还一审原告淮南市饮食服务公司。上诉人淮南市饮食服务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2:07: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世和退休前系市饮服公司职工,从1993年4月份起至2005年12月份止,陈世和以市饮服公司单位办事为名,先后从市饮服公司处借款16次,累计137500元。2003年,陈世和分三次还款共计16511元,剩下的120989元至今未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
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市饮服公司持18张借条复印件来起诉,但陈世和退休前系市饮服公司职工,陈世和1993年至2005年期间与市饮服公司签订了十八张借条,这18张借条内容中对于借款用途都很明确,借款是为了工作职责而为的行为,其用途为工作用途,且每张借条上都有市饮服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审核、签字。至于借条账目是否是因为填报的问题引起的,是其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市饮服公司主张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市饮服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市饮服公司承担。 
平安夜祝福语短句【二审上诉人诉称】市饮服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陈世和返还借款115989元,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陈世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立案和结案时均把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但又以此案不是民间借贷为由驳回市饮服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自相矛盾。一审中,陈世和认可其在任市饮服公司副经理
期间,以单位办事为名,经手借款的事实。市饮服公司将起诉的18张借条中的2张:陈忠元签名的3000元和陈东元签名的2000元主动撤回主张陈世和返还借款115989元。《关于印发  的通知》指出:“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一审认定本案不是民间借贷,驳回市饮服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并未说明本案究竟是什么案由,以何案由为正确。二、一审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陈世和任市饮服公司副经理期间以单位办事为名向公司借款。一审中陈世和对16张借条所借的钱款是否用于或完全用于公司指定的用途实际用掉多少还剩多少,以及有效的报销凭证等,都不能以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市饮服公司当时的行政最高职位是经理陈世和时任副经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副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非普通的员工。其以公司办事为名借款事后却不能证明钱款是否实际用于或完全用于公司事务又未拿出合法有效的报销凭证报账,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财务部门人员按照
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常履行职责,陈世和一审答辩所述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其已退休多年,市饮服公司与其没有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现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因此市饮服公司不可能通过扣发工资或公司内部处罚等管理措施对借款之事加以解决,在无法通过自力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诉至法院。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以不是民间借贷,是职务行为的说理判决驳回市饮服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自相矛盾。请求二审法院能够全面审查本案,依法裁量,维护市饮服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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