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武汉市洪山区教育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凯、武汉市洪山区教育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101创造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马加爵事件经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3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7376号 
中国好声音李咏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钧张剑李行 
【审理法官】叶钧张剑李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凯;武汉市洪山区教育局 
【当事人】王凯武汉市洪山区教育局 
【当事人-个人】王凯 
天津小升初【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教育局 
【代理律师/律所】张悦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悦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悦 
【代理律所】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凯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教育局  元曲名句
【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过错恢复原状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教师节诗词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王凯对洪山教育局丢失其档案,一直进行信访,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2006年5月22日,洪山教育局向区信访局出具《王凯同志有关情况的复查意见》,其中“第二,关于王凯同志的人事档案去向问题"一节载明“档案保管责任是教育局……"。原审已查明洪山教育局存在丢失王凯档案的事实。根据《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保存人事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人事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人事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洪山教育局丢失王凯档案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王凯一审庭审中确认要求洪山教育局恢复或补办王凯的人事档案的
目的是办理退休手续以便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以及要求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而在王凯起诉武汉市和平中学的(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092号案件中,王凯诉讼请求即为主张补发工资、享受退休养老待遇、补偿不能分房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而其与武汉市和平中学达成的调解协议确认在补偿完毕后,王凯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所以,王凯为办理退休手续以便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以及要求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而向洪山教育局主张权利,因其用人单位武汉市和平中学履行了与王凯的调解协议而使其损失已得到了赔偿或补偿。王凯一审诉讼的主要诉讼目的已经通过其用人单位武汉市和平中学履行(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而实现。故对王凯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规定,人事档案反映了个人一生的经历,在现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下,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凭证,档案丢失意味着历史和荣誉的丢失,人生的历程出现空档,王凯据此向洪山教育局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认定洪山教育局需向王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故对王凯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予以部分
采纳。    综上所述,王凯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市洪山区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凯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三、驳回王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12元,由王凯负担。因王凯在起诉时向一审法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故准予其免交上述诉讼费。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12元,由王凯负担,准予其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4:35: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王凯于1964年参加教育工作,任江汉民生路民办中学教师,1973年调入武汉市和平中学任外语教师,1974年转为公办教师。1975年3月起至1978年10月,王凯大多数时间因患高血压在家病休,工资多由他人代领。1978年11月至1980年
7月完全停止在武汉市和平中学的工作,该校只向其发放80%工资。1980年9月,武汉市和平中学决定停发王凯工资,但保留工资关系直至1988年4月,但洪山教育局提交的工资明细表显示武汉市和平中学至少向王凯发放工资直至1987年。2006年至2015年期间,王凯为恢复工资及劳保待遇等事项开始信访维权。2006年5月22日,洪山教育局向区信访局出具《王凯同志有关情况的复查意见》,其中“第二,关于王凯同志的人事档案去向问题"一节载明“档案保管责任是教育局……"2014年12月26日,王凯以武汉市和平中学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校补发其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所欠工资总额750000元;为其办理退休及五险一金,承担全部缴费义务并补偿500000元;恢复其至2015年起按月领取不低于3000元社保;赔偿其30年的医疗保险损失200000元、精神损失费150000元;补发其教师福利待遇含福利分房损失和住房公积金共计500000元;恢复其教师资格及相关教师待遇。2015年10月22日,王凯与武汉市和平中学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武汉市和平中学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王凯补偿款20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王凯补偿款10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王凯补偿款100000元;二、王凯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再就此向被告武汉市和平中学主张任何权利。"法院作出(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截至2018年2月5日,上述补偿款均已支付完毕。2019年10月16日,
王凯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洪劳人仲不字〔2019〕第1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另查明,王凯自认2006年5月22日收到洪山教育局复查意见后得知其人事档案无法到;2015年1月20日,王凯向武汉市教育局提出信访要求后,该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王凯于2015年4月24日签字确认;王凯自2015年1月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庭审中王凯确认要求洪山教育局恢复或补办王凯的人事档案的目的是办理退休手续以便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以及要求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根据《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保存人事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人事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人事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人事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人事档案丢失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可能造成与劳动、人事关系有关的损失,也可能造成其他损失,对此,当事人可以选择作为普通民事案件起诉,也可以选择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提起仲裁和诉讼。根据王凯的诉讼请求及确认,其系以洪山教育局对其人事档案遗失负有责任而主张的赔偿,且洪
山教育局并非王凯的用人单位,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王凯于2006年5月22日已确认其人事档案遗失,即使期间因采取信访等方式维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其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对最后一次信访的确认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至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尚未施行,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显然,王凯因人事档案遗失而主张的各项赔偿,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不再予以保护。此外,王凯庭审中确认要求洪山教育局恢复或补办王凯的人事档案的目的是办理退休手续以便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以及要求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而对此,在王凯起诉武汉市和平中学的(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092号案件中,王凯诉讼请求即为主张补发工资、享受退休养老待遇、补偿不能分房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而其与武汉市和平中学达成的调解协议确认在补偿完毕后,王凯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故即使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王凯为办理退休手续以便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以及要求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而向洪山教育局主张权利,也因其用人单位武汉市和平中学履行了与王凯的调解协议而使其损失得到了赔偿或补偿。如前所述,王凯主张恢复、补办其人事档案目的是办理退休手续以便享受退休养老
待遇,以及要求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而该目的已经通过其用人单位武汉市和平中学履行(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而实现,则王凯的该主张不再具有现实需要性,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再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凯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12元,由王凯负担。因王凯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故准予其免交上述诉讼费。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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