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汇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平起与杨彦喜、吉林瑞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汇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平起与杨彦喜、吉林瑞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吉02民终2515号 
超兽武装2【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博轩郝奇于福超 
【审理法官】张博轩郝奇于福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吉林汇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平起;杨彦喜;吉林瑞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占武 
【当事人】吉林汇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平起杨彦喜吉林瑞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占武 
【当事人-个人】孙平起杨彦喜高占武 
【当事人-公司】吉林汇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瑞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志宇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孟禹岑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邹悦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志宇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孟禹岑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邹悦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志宇孟禹岑邹悦颜世华 
【代理律所】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汇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平起 
洗面奶排行【被告】杨彦喜;吉林瑞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占武 
【本院观点】孙平起所提交证据既有《借据》也有《收款收据》,并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不予采信。一、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直接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恶意串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关联性自认证据不足清算实际履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曾建立劳动关系基础之上,而本案中高占武自认与杨彦喜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系劳务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高占武是否曾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及是否存在欠付劳务报酬情形的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一审法院结合杨彦喜的自认、杨彦喜出具的《欠条》、经丁晓军签字确认的《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确认明细表》、涉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的《关于解决吉林省汇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意见》以及该队2020年9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吉林省汇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粮食收储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认定高占武曾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且存在拖欠劳务报酬的事实,孙平起以涉案住建局存档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审查表》否认欠薪的事实,但该审查表所载内容仍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孙平起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杨彦喜与高占武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依孙平起的申请,本院向涉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取该队就案涉争议对账并和解的视频影音资料,涉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说
明确曾因案涉纠纷召开协调会,但协调未果,亦无法查影像资料,故汇润公司及孙平起所提交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汇润公司及孙平起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汇润公司、孙平起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三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吉林汇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吉林汇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孙平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孙平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5:39:32 
吉林汇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平起与杨彦喜、吉林瑞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2民终2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汇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井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宇,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考驾照理论知识>山组词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平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禹岑,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悦,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彦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瑞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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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乔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占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宏,磐石市福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吉林汇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润公司)、孙平起因与被上诉人高占武、杨彦喜、吉林瑞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4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汇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宇,上诉人孙平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禹岑、邹悦,被上诉人杨彦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华,被上诉人高占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宏,被上诉人瑞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润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高占武的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高占武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高占武主张杨彦喜、孙平起欠付其工资基本情况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时孙平起提出已经和杨彦喜在劳动监察部门现场清算,工人工资已经给付完毕,并经过劳动监察部门备案。但由于孙平起个人无法调取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证据,导致无法提交法庭,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判决错误,汇润公司不应承担给付工资的连带责任。七一诗歌朗诵稿
     孙平起辩称,无异议。
     孙平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高占武的诉讼请求;二、高占武、汇润公司、杨彦喜、瑞悦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高占武是否在案涉工程中提供劳务尚不足以证实。一审庭审中,高占武没有提供其在案涉工程中提供劳务的直接证据,虽杨彦喜出具过欠条及拖欠工资明细表,但鉴于杨彦喜曾代表高占武等人向孙平起主张支付工资报酬,不排除杨彦喜与高占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孙平起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杨彦喜作为工程分包方,曾经向磐石劳动监察部门就案涉争议进行举报,孙平起和杨彦喜在磐石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对账并达成和解,最终明确孙平
起不拖欠杨彦喜及任何农民工工资报酬。三、根据磐石住建局存档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审查表》的记载,案涉工程的农民工保证金已经全部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受雇于本项目的农民工已将工资领取并签字确认,因此案涉工程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
     汇润公司辩称,无异议。
     杨彦喜针对汇润公司及孙平起的上诉请求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公正,汇润公司及孙平起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证据加以证明。杨彦喜与孙平起之间未进行结算,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汇润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部分工程又转包给其他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该由孙平起及汇润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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