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兵、湖北西江炜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振兵、湖北西江炜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9 
【案件字号】(2020)鄂96民辖终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忠军张志杰杨艳荣 
【审理法官】陈忠军张志杰杨艳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振兵;湖北西江炜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振兵湖北西江炜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振兵 
【当事人-公司】湖北西江炜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红兵湖北沔阳律师事务所;李启莲湖北沔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红兵湖北沔阳律师事务所李启莲湖北沔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红兵李启莲 
【代理律所】湖北沔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振兵 
【被告】湖北西江炜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民事诉讼基于原告的起诉启动,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需经实体审理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自认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基于原告的起诉启动,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需经实体审理确定。本案系刘振兵主张要求西江炜业公司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所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照上述规定,刘振兵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
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刘振兵可以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因出资产生的纠纷,案由不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应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是对实体法律事实的审理,不属于对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审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民初1209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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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振兵上诉称,1.撤销原裁定,并裁定本案由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由西江炜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刘振兵的投资款是直接汇入西江炜业公司账户作为刘振兵对该公司的投资,并出具收款收据系付投资款。其并没有将该投资款计入任何代持人的名下。至于西江炜业公司内部财务报表上如何记载该笔投资,是其单方行为,不能作为认定该笔投资款性质的证据。西江炜业公司收到刘振兵的投资款后,多年来不履行变更登记及披露义务,也不给刘振兵分红,刘振兵没有享受到投资人的权利。为此,刘振兵多次与西江炜业公司商议该笔投资款的处理问题,也多次向该公司出具
律师函追讨该笔款项,西江炜业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未提出异议,后双方同意将该笔投资款转为借款。因此刘振兵的该笔投资款符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性质,本案应由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管辖。 
刘振兵、湖北西江炜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南财小孩玩游戏跳跳更健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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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96民辖终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兵(曾用名刘整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兵,湖北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莲,湖北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西江炜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西江乡北河村。
     法定代表人:吴诗云。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振兵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西江炜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江炜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民初120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振兵上诉称,1.撤销原裁定,并裁定本案由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由西江炜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刘振兵的投资款是直接汇入西江炜业公司账户作为刘振兵对该公司的投资,并出具收款收据系付投资款。其并没有将该投资款计入任何代持人的名下。至于西江炜业公司内部财务报表上如何记载该笔投资,是其单方行为,不能作为认定该笔投资款性质的证据。西江炜业公司收到刘振兵的投资款后,多年来不履行变更登记及披露义务,也不给刘振兵分红,刘振兵没有享受到投资人的权利。为此,刘振兵多次与西江炜业公司商议该笔投资款的处理问题,也多次向该公司出具律师函追讨该笔款项,西江炜业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未提出异议,后双方同意将该笔投资款转为借款。因此刘振兵的该笔投资款符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性质,本案应由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西江炜业公司二审时未提交答辩意见。该公司一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称,1.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错误。刘振兵与西江炜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刘振兵起诉时自认其向西江炜业公司转账90万元系代为他人出资,该出资系股金。刘振兵称“后原被告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投资款转化为借款"与事实不符,且无任何证据证实;2.本案案由应为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刘振兵与西江炜业公司之间没有出资协议,刘振兵代为他人出资的90万元已分别计入西江炜业公司股东代传和、李杰兵、胡治云应缴纳的股金。刘振兵系因其股东资格未被确认,未分配到红利或投资收益才提起的诉讼;3.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西江炜业公司住所地,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管辖。怎么制作视频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基于原告的起诉启动,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需经实体审理确定。本案系刘振兵主张要求西江炜业公司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所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照上述规定,刘振兵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刘振兵可以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因出资产生的纠纷,案由不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应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是对实体法律事实的审理,不属于对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审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顺丰快递查询单号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民初1209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忠军
审判员  张志杰
麻辣鸭脖的做法审判员  杨艳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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